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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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2011年11月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法律体系《保险法》及司法解释(除特别注明外,本PPT中所称保 险法均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 时又注意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 为特别法的要求。 贯彻了《立法法》第84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 精神,同时又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订 立的合同在新法实行后依然处于存续状态,因此规定此时的 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新法具有溯及力。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 院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2011年11月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法律体系《保险法》及司法解释(除特别注明外,本PPT中所称保 险法均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 时又注意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 为特别法的要求。 贯彻了《立法法》第84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 精神,同时又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订 立的合同在新法实行后依然处于存续状态,因此规定此时的 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新法具有溯及力。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 院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合集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合集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
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条表述】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条表述】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
社会保险法解读
《社会保险法》专题学习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及权威解读。
学习目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要求,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经过学习,要能够指导具体工作,并能够在工作中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大力宣传。
学习形式:轮流阅读,交流体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
社会保险法一审,明确所有社会群体多种社保框架,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
12月23日至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由此,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杨思斌等一些专家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更像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框架。
确定所有社会群体的多种社保框架
2003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新一轮社会保险法起草工作启动,几经争议、论证,最终形成目前提交审议的草案。
物权法司法解释考点解读
网址:gz.wanguoschool.com
物权法司法解释考点解读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22条。若干重要考点解析如下:
1.异议登记失效后的处理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部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问题1: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干什么?
问题2: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其后又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解释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2.预告登记的具体适用
《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问题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谁? 问题2:此处的处分如何理解?
解释第四条:主要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问题3:“不发生物权效力”如何理解? 问题4:如何理解债权消灭?
解释第五条:指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
物权法司法解释考点解读
网址:gz.wanguoschool.com
物权法司法解释考点解读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22条。若干重要考点解析如下:
1.异议登记失效后的处理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部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问题1: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干什么?
问题2: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其后又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解释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2.预告登记的具体适用
《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问题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谁? 问题2:此处的处分如何理解?
解释第四条:主要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问题3:“不发生物权效力”如何理解? 问题4:如何理解债权消灭?
解释第五条:指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
担保法司法解释
篇一:对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适用
对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实践中产生这样的问题:如果主合同期满,那么抵押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在15日内提起诉讼。而如果主合同期未满或者离主合同期满还有很长时间,那么抵押权人就无法起诉。因为抵押权人同时是债权人,债权人在主合同期满前依法不能要求兑现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为没有起诉的权利,不能在15日内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这样的话,《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就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其实,《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是融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司法解释,应该将其理解为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的财产保全案件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案件。 值得探讨的是关于这类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存在的合法性及技术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此类案件能否作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