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权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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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下发展与协调
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下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下
三、公民权利可能与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相冲突
(一)公民权利与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构成冲突的可能性、现实性以及解决机制
我国宪法第51条在论及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时,为我们呈现的是一幅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图,而不是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图。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可能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利”、但却可能与其“利益”构成冲突,个人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为前提,这是权利行使的一个基本原则。有学者指出法律权利设定的首要原则是“无害性原则”,“即,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都不具有危害性。”〔8〕(P403)“这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庭在判决中所认为的,任何一个基本权利只要一行使,即会产生社会关联性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拘束性,这是因为每个人不可能遗世而独立也。”“宪法一方面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及保有和行使这个权利所带予私人之利益(吾人可泛称之为私益),另一方面也承认这个私益亦可能侵及公益,故两者间存有一个隐藏的紧张关系。这个紧张关系原则上有待立法者以制定法律的方式消弭及调和之。”“每个基本权利,似乎在本质上,都含有
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三
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三
三 最大利益原则与中国法
(一)儿童权利意识在中国
中国素有爱护儿童的良好传统。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72].但中国固有的传统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的模式,重义尚德轻利的非主体意识的价值观一直占居主流,对儿童的关爱始终仅仅是从德和仁的角度出发。由于父权至上的价值观一直占居主流,儿童不享有个人权利,他们的地位和处境并不比妇女好。在中国古代社会,未成年人不仅没有政治上的权利,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经济上的权利,甚至可以被当作牲畜一样买卖,他们的人身权利经常受到蹂躏和践踏。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棍棒底下出孝子”,都是剥夺儿童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伦理道德。传统的儿童观往往从社会和家庭的整体利益的角度认识儿童的价值,儿童的价值似乎主要在于承载成人对于家庭和社会的期望。因此,在成人的眼中儿童必须依附大人,需要被雕琢,他们的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完全被忽视,更谈不上作为独立主体而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了。在中国,这样的状况延续了几千年。直到20世纪20年代,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才开始以非传统的眼光看待儿童问题。如,邹韬奋在《小孩子倒霉》一文里曾明确谴责动辄训斥幼儿的行为[73],还提出希望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若干表现形式及法律救济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若干表现形式及
法律救济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若干 表现形式及法律救济 [摘要]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其存在有利于激发人们的创业热情,最大程度减少财富拥有者的后顾之忧,并最终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但正如硬币具有两面性一样,股东有限责任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带来严重的冲击。如何判断股东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有哪些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何救济手段? [关键词]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表现形式法律救济 一、股东权利及其滥用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公司法制度的重要理念。股东出资行为完成后,所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公司的日常运营由管理层负责。股东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虽是公司财产的最终受益人,但其出资行为完成后,在法律上其人格便与公司分离,各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可以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不受单个股东控制的决策,可以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关系。 当然,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
自由处置身体不是一项个人权利 一辩稿
自由处置身体不是一项个人权利 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由于道德,宗教等价值的多元和不确定性,所以今天我方认为由法律来界定个人权利是一个较为客观的评判。同时,我们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的权利是正向赋予的:法律权利不等于法律不禁止做的事。正如法律不禁止同性恋结婚并不等于同性恋婚姻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并且拥有已婚者享有的权利。
因此,我方的标准为:自由处置身体能不能被法律承认为一项权利。而我们坚定认为自由处置身体不是一项个人权利,原因如下:
首先,将自由处置身体纳入法律权利,会与法律倡导生命健康至高无上的人权原则相冲突。总所周知,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具体而行之有效的,例如选举权,选举过程必须是一方选举另一方,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活动,并且选举的过程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而自由处置身体不能成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原因便是,自由处置身体的界限不明显。 何为处置,什么程度算处置?我们很难界定。正如整容,一部分人认为是危及生命的身体改造,另一部分人却认为是不关紧要的小美容。这样社会大众难统一的,主观性过强的行为很难被纳入法律,受到国家强制力的认可和保障。退一步说
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
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 ——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5-25 10:04:00 ] 作者:林来梵 张卓明 编辑:studa9ngns
一、 引言:一个另类的“权利平等保护”问题
刘作翔在《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①]一文里,提出了“权利能否得到平等保护”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他这里所说的平等保护,不是通常所指的“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而是指“权利类型之间的平等保护”。对此,刘的具体设问是:在一个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在“学理上的以及法律上的划分,是否就意味着它们之间天然的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中的各个权利种类之间有无大小、高低、主次等分别?是否认为在发生权利冲突时,有些权利种类相对于另一些权利种类就显得重要,因而优于另一些权利?”
刘作翔是针对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②]一文中有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观点而提出上述问题的。他以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为例,指出苏力、贺卫方、王利明、杨立新等学者似乎都有一个思维,即认为权利种类是不“平等”的,他们或是认为言论自由重于人格权,或是认为人格权重于言论自由。而在刘作翔看来,
胎儿利益的保护
浅析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
摘要: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由此,出生前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事实上,我国法院曾经遇到过胎儿在母体内遭受损害,从而在出生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但是法律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相似的案例却判决完全不同的状况,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这对于保护胎儿的利益非常不利。本文试通过讨论目前我国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论述如何完善我国胎儿权利保护 制度。
关键词:胎儿权利能力;胎儿利益保护;立法现状;概括保护主义
一、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学说 (1)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又称总括保护主义。该学说认为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保罗也说过: “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
①胎儿像活体一样被看待,尽管在其出生以前对他人毫无裨益。”如《瑞士民法典》
第31 条第2 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维护中国的海洋利益
维护中国的海洋利益
中国已是世界海洋经济大国,但还不是世界海洋经济强国,在海洋科技、开发管理、产业效率等方面与美日等海洋强国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未来,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及经济模式转型,中国可以凭借人力资源、资本、技术等优势,积极参与世界海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管理,成为世界性的海洋经济强国。
自十八大以来,海洋强国渐成中国国家战略,其内涵及实现途径也引发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迄今为止,我们谈论了太多中国海洋强国之路与传统海洋强国之路的不同。不过,中国海洋强国与传统海洋强国也有相同之处,那就是对海洋权力的追求。
海洋强国之所以“强”,至少必须满足两大条件:一是与自身比,实力得到增强;二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地位得到显著提升,进入国际海洋政治的“强国俱乐部”。在世界海洋国家群体性大发展的背景下,第二个指标显然更有意义。中国的海洋强国不仅要迅速增强开发、利用和控制海洋的实力或能力,更需要在世界海洋格局中谋求应有的位置或权力地位。
中国的海洋强国应追求以下三大权力目标。
第一,从对海洋控制的角度而言,中国可望塑造一支重要的地区性海上力量。地区性海上力量不同于全球性海洋霸权,其
菩提心的功德利益
菩提心的功德利益
--------摘自益西彭措堪布讲述的“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上士道内容
辰一、教典中所说胜利分三:一、《华严经》所说 二、《菩萨地》所说 三、《勇授问经》所说
巳一、《华严经》所说
【若阅经藏或从师闻,思菩提心所有胜利,《华严经》中广宣说故,应当多阅。】
修学的方法,是自己阅读经藏或从上师听闻,之后,应思惟菩提心的殊胜利益。尤其《华严经》中有广泛的宣说,故应多阅《华严经》中有关的章句。
以下引《华严经》宣说二种最重要的发心利益。 一、菩提心犹如种子,是成佛的不共因
【如前所引,说如一切佛法种子。】
如前面讲述“发心是入大乘门”时,引《华严经》说:“菩提心者,犹如一切佛法种子。”
成就佛果的一切因缘中,菩提心是如种子般的不共因。由菩提心摄持的任何善根,都成为佛果之因,若无则决定不能成佛。
《八十华严》中说:“能生一切诸佛法故。”即菩提心能生一切诸佛功德法的缘故,犹如种子。
二、菩提心总摄一切菩萨道的扼要
【又说总摄菩萨一切行愿故,犹如总示。谓若广说,支分无边,于总示中能摄一切,故谓总示。】
《华严经》又说:总摄菩萨一切行愿的缘故,犹如总示。即若广说菩萨的行愿,则有无量支分,而在总示中能统摄这一切,故称“总示”。
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第三单元 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命题点一 受教育权 1.(’15南宁6)《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这体现了义务教育 的( )
A. 统一性 B. 强制性 C. 公益性 D. 处罚性
2015年,广西将继续优先发展教育。自治区人民政府增加投入10.23亿元,新建学校312 所,其中幼儿园181所、义务教育学校125所、普通高中6所。据此回答2~3题。 2. (’15百色6)材料表明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的保障是( ) A. 法律保障 B. 民主保障 C. 物质保障 D. 师资保障
3.(’15百色7)青少年学生应该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做到( )
①按时入学 ②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 ③孝敬和赡养父母 ④为学校和班级争得荣誉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③④
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第三单元 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命题点一 受教育权 1.(’15南宁6)《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这体现了义务教育 的( )
A. 统一性 B. 强制性 C. 公益性 D. 处罚性
2015年,广西将继续优先发展教育。自治区人民政府增加投入10.23亿元,新建学校312 所,其中幼儿园181所、义务教育学校125所、普通高中6所。据此回答2~3题。 2. (’15百色6)材料表明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的保障是( ) A. 法律保障 B. 民主保障 C. 物质保障 D. 师资保障
3.(’15百色7)青少年学生应该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做到( )
①按时入学 ②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 ③孝敬和赡养父母 ④为学校和班级争得荣誉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