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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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1 规则适用范围和一般定义 1.1.1 规则适用范围
1.1.1.1 规则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船舶 1.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 A.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B.除内陆水域外的一切水域
C.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并可供海船 航行的一切水域 D.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是指: A.海洋
B. 与公海相连并可供海船 航行的一切水域
C. 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并可供海船 航行的一切水域 D.连接于公海,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感潮水域 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 A. 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B.领海,并与之相连接的内河,江海,港口,港外锚地以及一切内陆水域 C. 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并可供海船 航行的一切水域 D. 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A.海船
B.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的在航船舶 C.除内河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
D.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的一切用作或可用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
5.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A.在公海的一切船舶
B.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LREG 1972
Jackal Version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颁发部门:伦敦
发布日期:1972-10-20
生效日期:1977-07-15
各缔约方,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经就该规则被认可以来的发展情况对之进行了审议,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义务
各缔约方保证实施本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所组成的各项条款及其他附录。
第二条 签署、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
1.本公约保持开放到1973年6月1日为止供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2.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方,可按照下列方式参加本公约:
Jackal Version (a)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认可无保留;
(b)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或
(c)加入。
3.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须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交存相应的文件,方为有效。本组织应将每一上述文件的交存和交存日期通知已签署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第三条 领土的适用范围
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且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海事大学教学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 1972
(COLREG 7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海事大学教学
Structure of COLREG 72
5
Parts
(章) (条) (附录)
38 Rules 4 Annex
海事大学教学
Part A: General (总则) Part B: Steering and Sailing Rules (驾驶与航行规则) Part C: Lights and Shapes (号灯与号型) Part D: Sound and Lights Signals (灯光与声响信号) Part E: Exemptions (豁免)
海事大学教学
PART A GENERAL 第一章 总 则 (Three Rules Rule 1-3) (共有三条规则 第1-3条)RULE1: Application 第一条:适用范围 RULE2: Responsibilities 第二条:责任 RULE3: General Definitions 第三条:一般定义
海事大学教学
PART B - STEERING AND SAILING RULES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参考题目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题目
选择题: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是指: A. 海洋 B.与海洋相连接的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C.公海以及与公海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D.连接于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A.海船
B.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在航船舶 C.除内河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
D.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用作或可用做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 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不包括
A.在海面航行的潜水艇 B.在水下潜行的潜水艇 C.抬离水面的气垫船 D.贴进水面飞行的地效船
4. 下述哪一项不正确?Ⅰ、在战争时期,军用舰艇可以不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 Ⅱ、在执行公务时,政府公务船可以不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 Ⅲ、军用舰艇和政府公务船在本国领海内不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约束
A.Ⅲ B.Ⅱ、Ⅲ C.Ⅰ、Ⅱ D.Ⅰ、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规则公约-中文+英文版 - 图文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各缔约国,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DESIRING to maintain a high level of safety at sea,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经就该规则被认可以来的发展情况对之进行了审议,现协议如下: MINDFUL of the need to revise and bring up to date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annexed to the Final Ac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60, HAVING CONSIDERED those Regula
避碰38条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
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
、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 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
、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
、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
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
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
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
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对该船要求的规 定。
避碰38条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
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
、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 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
、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
、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
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
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
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
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对该船要求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