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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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8.4.1 建筑退线
8.4.1.1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 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的相关规划要求。
8.4.1.2 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红线;建筑物正投 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退线。在满足不突出用地红线的情况下,允许突出建筑退线的建筑 突出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4.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 3 米,面积狭小地块和相关规划 特殊要求地区,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线。
8.4.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1.5 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 表 8.4.1.5 的规定。
(3) 8.4.1.5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 表 8.4.1.5 的规定。
8.4.1.6 当住宅、学校等噪音敏感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
1
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
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二部分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10608(颁布时间)
19910701(实施时间)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8日公布 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10608(颁布时间)
19910701(实施时间)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8日公布 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二部分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2)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20)
文 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
I 目 录
总 则..............................................................1
第一部分 城市性质与规模.............................................3
第一章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3
第二章 城市规模...............................................................................................................4
第二部分 城市发展政策指引...........................................7
第三章 区域协作政策.......................................................
深圳市城市管理“十一五”规划
深圳十一五规划……
深圳市城市管理“十一五”规划
抓住两个契机
确立国际化城市管理的目标。深圳市城市管理应瞄准国际标杆,学习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创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深圳市城市管理模式,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以创建首批“全国生态园林城市”为契机,推动全市的绿化美化工作;以开展深圳市政府拟定的2006年“城市管理年”为契机,整体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现代化。
推动三个创新
推动管理手段的创新。加快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大力推动深圳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推动管理方式的创新。推进城市管理工作与市民互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组织群众、依靠群众,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推动管理体制的创新。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
抓好六项工作
一、创建首批“全国生态园林城市”,加大公园建设力度,打造“公园之城”;
深圳十一五规划……
二、解决环卫投入和产业化配套等问题;
三、逐步解决对违法的自然人处罚执行难的问题,营造文明法治环境;
四、继续抓好省、市卫生村、卫生镇(街)创建工作;
五、提升科技含量,提高市政管养水平;
六、加强城中村改造,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20)
文 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
I 目 录
总 则..............................................................1
第一部分 城市性质与规模.............................................3
第一章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3
第二章 城市规模...............................................................................................................4
第二部分 城市发展政策指引...........................................7
第三章 区域协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