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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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 (非廉租家庭专用)
附件2 编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申请审核表
(非廉租家庭专用)
户籍所在地:区(县)
街道(乡镇)居委会
街(胡同、小区)号(楼) 单元室现居住地址: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
街(胡同、小区)号(楼) 单元室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县)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邮编:
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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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为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非廉租家庭填写的专用核定表。
二、本表封面及表中第2-5页中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第6-7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填写;第8-9页由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三、本表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两份。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五、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
2013年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解读
2013年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租房的申请 (一)如何申请公租房
1.公租房申请地点: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大厅(胜利路305号),联系电话:49860046。
2.公租房申请受理时间:5月15日-6月15日;
3.怎样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区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点领取申请表;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表可在申请点领取或在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网住房保障专栏(http://www.ycgfj.gov.cn/zhufangbao-zhagn/)上下载,所有证明材料采用标准格式。
4.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包含哪些人群?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区工作的人员、本区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收入: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2)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社会保险:在城区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
自住房申请现场审核
您的现场审核时间:2014年04月11日 下午14点-下午15点,请您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在此时间段内到场办理。 核验场地地址及乘车路线提示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5日 作者: 来源: 一.核验现场地址: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国家网球中心莲花球场(下图中五星所示)
二.行车路线提示:
1. 地铁:乘坐地铁8号线在林萃桥站下车C出口出站,沿林萃路向南前行约200米进入国家网球中心西门。
2. 公交车:乘坐专44路、81路、510路在地铁林萃桥站下车,沿林萃路向南前行约100米进入国家网球中心西门。
3. 自驾车:北五环44出口出,沿奥林西路向南前行约700米进入国家网球中心东门。
温馨提示:由于场地停车位有限,建议您绿色出行;国家网球中心内停车收费标准为5元/小时。
同时,为节省办理时间,确保现场的有序、安全,建议每个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本人单独到场办理核验手续。如申请人为60周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士可由一名成年家属陪同进场办理。
广大购房者如在查询申购订单号时,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拨打24小时咨询热线:
56707661/56297116,工作人员将竭诚为您服务。
六、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家庭: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北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温州市区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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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2010年11月15日 17时05分 103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租赁住房”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10年9月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
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字[2011]2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
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桥西区、桥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冀建保〔2009〕634号)和《邢台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邢政办〔201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
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4〕7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和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按照《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规定,就租赁合同期满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准入资格重新审核及续租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
(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租赁项目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租赁项目运营机构审核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后,出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样式见附件1、附件2)。 (二)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应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要求填写《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并持《联系单》、《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在租赁合同到期一个月以前,向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本市户籍地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提出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三)各相关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程概况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切实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配租保障对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亦可申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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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概况
公共租赁住房。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情况,确定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金申请审核表
附件: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收入证明(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收入证明(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该同志在我处前5个月共领取 取 明。 单位意见 元,6个月平均领取
元,本月领 元,特此证
负责人签字:
工资发放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我单位所出据的收入证明,真实无误,如查出有
虚假内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承诺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收入证明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