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停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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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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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7-28 浏览:1033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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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226号《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破产工作,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并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进行破产试点的国有企业,应将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破产企业在支付在职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和离退休职工的预期费用时,应按京>办发(1996)67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策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费用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支付的分流、安置费用和预期费用,在破

产财产处置收入中列支。

四、无法或不宜整体出让的公益福利性设施,包括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具备条件的,可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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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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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226号《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破产工作,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并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进行破产试点的国有企业,应将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破产企业在支付在职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和离退休职工的预期费用时,应按京>办发(1996)67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策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费用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支付的分流、安置费用和预期费用,在破

产财产处置收入中列支。

四、无法或不宜整体出让的公益福利性设施,包括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具备条件的,可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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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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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226号《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破产工作,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并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进行破产试点的国有企业,应将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破产企业在支付在职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和离退休职工的预期费用时,应按京>办发(1996)67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策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费用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支付的分流、安置费用和预期费用,在破

产财产处置收入中列支。

四、无法或不宜整体出让的公益福利性设施,包括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具备条件的,可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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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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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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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署

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 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审办发[20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经征得巾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同意,现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仟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丁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仟期经济责任审汁丁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厂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贬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仔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的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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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

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

(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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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署

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 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审办发[20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经征得巾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同意,现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仟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丁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仟期经济责任审汁丁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厂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贬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仔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的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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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 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十二月六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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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初中、小学。

第三条 初中、小学学籍由市、乡、校三级共同管理。教体局负责制订全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籍学生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学籍信息;审查确定毕业生名单,发放毕业证书。

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及时准确统计、审查、上报本辖区初中、小学学籍信息,对本辖区学籍管理负总责。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各校要设立专(兼)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

招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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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工作暂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JJMALL商铺铺位、广告位、仓库等与出租相关的招商,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集团公司,并自集团董事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一、招商工作须以部门为单位,在部门分管副总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结合各部门招商经理的特长,本着“计划、组织、协调、统一”的原则有序进行,部门分管副总为所分管招商区域招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部门分管副总每周须定期召开招商工作协调会,安排和检查招商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始终把握公司招商工作的大方向,确保招商工作按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部门内招商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分管副总的领导和统一协调,如对本部门分管副总的决策存有原则性分歧,可与分管副总一起向商业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经商业公司总经理、集团董事长决定后必须认真执行。

四、加强市场调查,及时发现市场上新出现的品牌,了解其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老品牌的成长历程和发展前景,并根据市场规律对处在成长期、鼎盛期、衰落期的品牌商户,分别制定不同的招商措施。

五、加强招商工作的计划性

1、每月及每季度末应根据下月及下季度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公司经营方针或JJM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