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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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建发〔201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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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建发〔2015〕131号)与以前文件的主要内容区别:

一、 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

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中预警级别划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二、施工现场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要求,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土石方工地应重点加强管理,全力降低施工扬尘。 2.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在落实蓝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施工人员室外作业时间,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工地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苫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3.橙色预警

京建发746号《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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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74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 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行为,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轨道交通 条件验收 办法 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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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京建发507号)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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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厦 检查标准 一、基础管理 22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验收报告、建筑名称核准书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 4、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1、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5、临建房屋批准文件; 6、竣工备案表; 7、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8、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9、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10、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11、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1、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资料; 2、业主专有部分分户承接查验资料; 3、遗留问题处理记录; 2、已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4、竣工资料移交记录; 5、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6、房屋销售合同及附件样本; 7、开发企业向第三方承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资料(销售承诺、设备售后服务资料等)。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3、专项服务合同满足物业服务合同和安全生产要求; 2、专项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2分。 符合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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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612号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有关内部

京建发〔2010〕612号

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

京建发【2011】258号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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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企业综合 管理 企业综合 管理 企业综合 管理 企业综合 管理 GQJZ101001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资质变更 手续 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 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 书和执业印章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 用档案信息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 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 资质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的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 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 施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 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 处罚处理 分值 分值 记分对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责令改正 1 1 企业负责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2 企业负责人 (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 罚款1千元-1万元 (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罚款1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 条 责令改正 1 1 企业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 《注册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京发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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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文件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发[1999]21号

各区、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本市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1999年9月1日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1999年9月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京工促发69号(北京市认定工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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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京工促发[2009]69号

关于颁布《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修订《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颁布 企业 技术中心 管理 通知 送: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委、办、局,控股公司,各有关企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0份

附件: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京发改规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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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2]4号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收费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收费编码:173014016)、住宿费(收费编码:173014017)及代办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逐步降低群众负担。

三、本市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新入园幼儿按照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填写《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3),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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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

京劳险发〔1999〕99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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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 颁布时间:1999.05.17 )

各区(县)劳动局,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 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农民合同制职工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经研究制定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兑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