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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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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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 ? 汪渊智 张豪
关键词: 自助行为/私力救济/民法典
内容提要: 自助行为作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其功能在于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自助行为在本质上是秩序与正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权利保障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对立统一。自助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我国民法典应当建立自助行为制度。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受害人一般是提起诉讼,借助国家公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称之为公力救济。然而,公力救济也存在如下弊端:一是诉讼时间长、耗时费力;二是诉讼成本高;三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力救济并不总是能够获得;四是即使通过公力救济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执行较为困难。上述弊端导致公力救济并不能周到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因此,在必要的时候采用自力救济的办法,无疑也是理想的选择。
所谓自力救济,是指依靠个人的腕力,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自己保护自己的权益。民法上的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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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前者是指自己或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刘欢欢
【摘 要】
因果关系是一对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源于哲学又不同于哲学,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课题,而且并未从实际和理论的角度真正的加以解决。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本文浅析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述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分析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希望从中能探索因果关系的精髓。
【关键词】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目 录】 引言
一、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来源与特殊性 二、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研究
三、我国民法对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的研究 四、浅析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引 言
1
因果关系问题首先是个哲学问题,哲学领域里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对整个法学范畴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学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问题,对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是以侵权法为模型的。但在现在民法上,由于学说上的众说纷纭,立法上的含糊不清,实践上的举措不定,使因果关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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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作者:王杨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
摘 要: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关键词:注意义务;过失侵权;注意程度标准人;侵权行为法 一、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
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理论和学说,流行于英美法中,也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①。在现代侵权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一般认为,过失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两个层面。注意义务乃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指标或者基准,是过失及其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刘欢欢
【摘 要】
因果关系是一对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源于哲学又不同于哲学,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课题,而且并未从实际和理论的角度真正的加以解决。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本文浅析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述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分析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希望从中能探索因果关系的精髓。
【关键词】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目 录】 引言
一、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来源与特殊性 二、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研究
三、我国民法对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的研究 四、浅析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引 言
1
因果关系问题首先是个哲学问题,哲学领域里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对整个法学范畴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学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问题,对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是以侵权法为模型的。但在现在民法上,由于学说上的众说纷纭,立法上的含糊不清,实践上的举措不定,使因果关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
第一编物权法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
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 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
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 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
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
2.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 ②物权以物为客体
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 ④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
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
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
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
支配——物权人依
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111
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提 纲
一、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一)民商分立概述 1、民商分立的起源和发展 2、民商分立的特点 (二)民商合一概述 1、民商合一的起源和发展 2、民商合一的社会根源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评析
(一)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解均不能绝对化,无论是分立还是合一,均不应影响商法规范的存在和发展。
(二)由于民法的商事化,商法的民事化,已经使得民商法的关系愈加密切。
(三)民商法同属现代私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在构建我国的民商立法体系时,既不能模仿传统的民商分立体制,也不能一概借鉴传统的民商合一体制。
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1
【摘要】首先,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含义和缘起入手分析了两者的联系和差异。然后,探究分析了世界各国关于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最后,在分析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理论理由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并对具体做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民法典
一、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一)民商分立概述 1、民商分立的起源和发展
民商分立的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的来源主要有三个: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商法。中世纪商法出现以后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研究
作者:董学立
摘 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
自助餐厅自助火锅管理规章制度员工守则
天域四季自助餐厅 管理规章制度
一、基本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上午9:00—14:30,下午16:00—21:30(周末节假日特殊安排)按照值班表,轮流值班。
2.休假:每月有3天假期,周末及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 3.辞职:员工辞职需提前半个月,提交辞职申请给总经理。 4、迟到/早退
①迟到/早退5分钟(含5分钟)以内罚款5元;
②迟到/早退6——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罚款10元; ③迟到/早退0.5——2小时(含2小时)以内按照半天事假论处; ④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者罚款100元,且照常上班;
⑤一个月迟到/早退3次(含3次)以上者,当月只发放岗位基本工资,且月度奖金或浮动工资不予评定及发放;
5、旷工:未提前请假擅自离岗,同时事后4小时内未采取有效途径向主管领导请示的;
①旷工半天罚款50元,同时当月视同2天事假计算; ②旷工一天罚款100元,且当月只发放岗位基本工资; ③旷工一天(不含一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6、考勤由总经理负责手工考勤。
7、重大过失处罚:罚款30—200元,无薪工作2—5天,辞退根据总经理指令。
8、请假:严禁电话请假,托人带信请假。
9、假权:半天假需要取得总经理口头同意,一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
自助餐厅自助火锅管理规章制度员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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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上午9:00—14:30,下午16:00—21:30(周末节假日特殊安排)按照值班表,轮流值班。
2.休假:每月有3天假期,周末及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 3.辞职:员工辞职需提前半个月,提交辞职申请给总经理。 4、迟到/早退
①迟到/早退5分钟(含5分钟)以内罚款5元;
②迟到/早退6——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罚款10元; ③迟到/早退0.5——2小时(含2小时)以内按照半天事假论处; ④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者罚款100元,且照常上班;
⑤一个月迟到/早退3次(含3次)以上者,当月只发放岗位基本工资,且月度奖金或浮动工资不予评定及发放;
5、旷工:未提前请假擅自离岗,同时事后4小时内未采取有效途径向主管领导请示的;
①旷工半天罚款50元,同时当月视同2天事假计算; ②旷工一天罚款100元,且当月只发放岗位基本工资; ③旷工一天(不含一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6、考勤由总经理负责手工考勤。
7、重大过失处罚:罚款30—200元,无薪工作2—5天,辞退根据总经理指令。
8、请假:严禁电话请假,托人带信请假。
9、假权:半天假需要取得总经理口头同意,一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
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111
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提 纲
一、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一)民商分立概述 1、民商分立的起源和发展 2、民商分立的特点 (二)民商合一概述 1、民商合一的起源和发展 2、民商合一的社会根源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评析
(一)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解均不能绝对化,无论是分立还是合一,均不应影响商法规范的存在和发展。
(二)由于民法的商事化,商法的民事化,已经使得民商法的关系愈加密切。
(三)民商法同属现代私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在构建我国的民商立法体系时,既不能模仿传统的民商分立体制,也不能一概借鉴传统的民商合一体制。
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1
【摘要】首先,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含义和缘起入手分析了两者的联系和差异。然后,探究分析了世界各国关于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最后,在分析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理论理由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并对具体做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民法典
一、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一)民商分立概述 1、民商分立的起源和发展
民商分立的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的来源主要有三个: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商法。中世纪商法出现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