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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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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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各位同仁:

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

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 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09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

企业家如何防范与应对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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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与应对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

来源:《经济》2014年第07期

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在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共357起,其中国企高管涉案87例、民企老板涉案270例,犯罪信息数量与上一年相比增长率高达45%,且这已是连续第4年增长。

频频落马的企业家背后折射出中国企业家面临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家的他们曾经在商界叱咤风云,领导企业兴盛一方,然而他们一旦触犯法律的底线,导致事后身陷囹圄,不得不离开曾经给他们带来财富和名声的岗位,这都是因为之前没有做好可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应急应对,致使企业家和企业的发展受到沉重的打击。

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环境,在中国现实的政商生态中,民营企业家更是没有伤害公权力的能力,但缺少公权力的助力,也就没有能力争夺更多的社会资源,可以说民营企业是处于整个丛林的食草端。企业家攀附公权力,始终存在与虎谋皮的危险,虽然在获取资金、项目、地块、矿山时得到照顾就能一路绿灯。但依靠这种手法生存发展的企业家,面临着巨大刑事风险。

许多企业家认为自己只是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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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参加《各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各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心得体会 --------贺建明

XX 年6 月 25 日,应公司通知参加了由内控部组织的《各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此次培训由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鱼喜浪老师主讲,主要讲解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及各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知识。通过培训,在合同签订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在企业中所处的重要位置,要增强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把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风险降到最低。

结合培训的内容,我认为在以后的合同签订工作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审查方面

1、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签约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

2、认真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合同交易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文件签署是否有效。

二、合同签订方面 1、争取合同起草权。

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方可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考虑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选用对己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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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2015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12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

非法集资案的刑事法律适用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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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的刑事法律适用评析

作者:周立刚

来源:《北方经贸》2012年第07期

摘要:由于非法集资一类案件涉众广、影响大,并且关于民间融资的政策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不易把握,使得相关案件中的诸如对“非法集资”的界定、集资诈骗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识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执焦点。而集资诈骗罪作为唯一保留死刑适用的诈骗犯罪也备受诟病。

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占有目的;死刑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7-0049-01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非法集资案在明确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基础上,以“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由,依法做出不核准吴英死刑,并将该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依照中国刑事司法的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是具有终局意义的。可见,吴英案的集资诈骗性质在司法适用上已是不可置疑。事实上,吴英

刑事法律英语词汇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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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Laws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crime of aiding a client to destroy or forge evidence

绑架妇女儿童罪crime of kidnapping women and children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crime of harboring a mafia-style syndicate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crime of harboring drug criminals

报复陷害罪case of retaliation and frame-ups

必要共同犯罪indispensable joint crime

并科原则doctrine of cumulating punishments

剥夺权利deprival of rights

不能犯impossibility; unrealized offense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crime of taking part in an organization engaged in terrorist activities

超越管辖权excess of jurisdiction

超越职权范围overst

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及常涉的5大罪名(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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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及常涉的5大罪名(完整版)

活着的法律

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金融机构向来是企业融资的首选,企业能否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作为传统的企业融资渠道,虽普遍适用,却也不乏风险。司法实践中,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涉及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

1.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法条并列放置“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味着将“重大损失”作为“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之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金X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金X公司伙同他人,假借贸易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贷款,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循环贸易等欺骗手段骗得贷款共计2.92亿余元,造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济损失2.6亿余元,其行

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及常涉的5大罪名(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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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及常涉的5大罪名(完整版)

活着的法律

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金融机构向来是企业融资的首选,企业能否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作为传统的企业融资渠道,虽普遍适用,却也不乏风险。司法实践中,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涉及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

1.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法条并列放置“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味着将“重大损失”作为“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之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金X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金X公司伙同他人,假借贸易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贷款,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循环贸易等欺骗手段骗得贷款共计2.92亿余元,造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济损失2.6亿余元,其行

防范网络诈骗和校园贷风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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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网络诈骗和校园贷风险心得体会

防范网络诈骗和校园贷风险心得体会 10月13日,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团委和各学院联合举办的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校园网贷风险防范”安全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在人权广场举行,500余名师生代表参加了启动仪式。 学校各级领导对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校园网贷风险防范”安全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学校多部门、单位协调行动,力求通过广泛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学生防骗识骗能力和不良网贷风险防范能力。

启动仪式上,学校保卫处分发了宣传材料,对电信网络诈骗这一新型犯罪形式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了剖析,对校园网贷风险进行了警示教育,引导大学生培养勤俭节约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学生合理消费、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拒绝网贷诱惑。 防范网络诈骗和校园贷风险心得体会 为增强广大同学的安全意识,提高同学们辨别、抵制网络诈骗的能力,政法学院于11月3日19时在学生活动中心面向全院同学举办了防范电信诈骗、校园网贷风险专项教育讲座,邀请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贾宵伟、潘建刚两位警官主讲,出席这次讲座的还有政法学院院党委领导,团委(学工办)老师及各年级辅导员。

本次专题讲座主要分为

防范网络诈骗和校园贷风险的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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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网络诈骗和校园贷风险的学习心得

体会

防范网络诈骗和校园贷风险的学习心得体会 为增强同学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刑事司法学院于10月13日下午2:30在图书馆人权广场参加了学校举行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校园网贷风险防范”安全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刑事司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安军及部分同学参加了此次启动仪式。

诈骗花样多,防患于未然。在启动仪式上,学校保卫处向各二级学院代表分发了宣传材料,并对电信网络诈骗这一新型犯罪形式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了深入剖析,给予了同学们深刻的警醒。同时也对校园网贷风险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倡导在校大学生量入为出,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理性消费。我院领导对此次安全教育活动高度重视,要求在知行楼二楼大厅进行有关视频播放,各个班级大力开展有关防范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全国金融知识竞赛。以此养成合理、健康的生活习惯,积极面对大学生活。

此次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了我院同学对网络作用的新认识,有利于同学们远离网络诈骗,谨慎对待网络,合理规划自己的学习与生活。对我院切实增强师生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和技能具有重要意义。 校园网贷风险心得体会

防范网络诈骗和校园贷心得体会 防范网络诈骗校园贷风险心得体会 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