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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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刑法理论体系中包含诸多要件,这些要素相互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而不是简单地混为一体,只有以某种要件作为共通的基本元素,才能保证这些要件有机地联系起来。刑法学者为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至今却裹足不前。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的一切研究成果却已经证明,以行为为刑法学的支点或基本的元素,构建刑法理论的体系大厦,能保证理论上的连贯性和密接性,也有助于刑事实践中“对思想不得为非”这一法谚的贯彻。
得出上述判断,必须从行为概念的机能着手。当然,有关行为概念的认识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大陆法系在刑法理论体系方面停滞难前的主要原因也在于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即几种主要的行为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不足。与之形成鲜明对照,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概念往往不被重视,只有极少数学者就行为概念进行过研究。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造中,也能反映出行为没有受到应有重视。基于这种考虑,笔者期望借鉴过去的和外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结合客观实际的认识需要,分析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而且该体系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而言也有适用价值。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无行为则
商行为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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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的概念界定
作者:马春雪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6期
摘 要 商行为一词有许多不同的称谓,比如有的将商行为称为经营行为、有的称为市场交易行为等,这些称谓一般很难从字面上辨别优劣,但是关于商行为的确切含义,在国际与国内、立法与学理上都有着多种不同的界定。 关键词 商行为 商主体 营利性 经营性 一、国外商法关于商行为的概念界定 (一)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主要以法国为代表,它比较侧重法律行为的内容,并把它作为界定上行为的标准。这一点,从原《法国商法典》对商行为的规定上我们便可窥知一二,该法典第六百三十二、六百三十三条规定:认为判定法律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应根据其内容和形式,而不闻其是否由商人所实施。但是,这种提法很明显是有所欠缺的,因而,在现行的《法国商法典》中已经没有了这一观点的踪迹。不过,从现下一些学者的观点中我们还是能找到法国界定商行为的一些要素,如有的学者认为,商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还有学者认为,“商行为是通过商业合同进行的业务活动”。以上可知,客观主义主要是从
刑法之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1.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 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己满18周岁,即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18周岁。
2) 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3)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①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罪,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构成累犯。②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适用数罪并罚,若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二)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1.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2. 特别累犯的成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1-4 刑法綜覽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
刑法規定犯罪類型及其法律效果。這個法律領域稱做刑事實體法。主要的刑事實體法是普通刑法。普通刑法之外,還有特別刑法與附屬刑法。普通刑法包括總則與分則,總則規定各犯罪類型的原理原則;分則規定各個犯罪類型。考試、教學、研究,基本上以普通刑法為主。我們通常所說的刑法,是指普通刑法,也稱做核心刑法。
所謂特別刑法,通常的情況是(略有例外),普通刑法已有規定的事項,重複規定於一個獨立的法典。特別刑法的條文都很少。主要的特別刑法包括:陸海空軍刑法、洗錢防制法、貪污治罪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普通刑法沒有相同的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除了陸海空軍刑法與洗錢防制法之外,所有特別刑法皆以「條例」命名。從特別刑法的名稱,可以輕易得知,這是關於「罪與罰」的法律。
特別刑法的處罰規定都很重,是為了威嚇犯罪而設。不過,經驗顯示,單靠嚴刑峻罰並不能控制犯罪。太嚴峻的刑罰反而可能產生副作用,例如:逼使犯罪人一不做二不休,鋌而走險,甚至殺人滅口。
附屬刑法是指,刑罰的規定,附屬在非刑法的領域裡。例如:破產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商標法、民用航空法、公司法、藥事法等等,都不是刑法,但這些法裡面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术界对于
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探索 因果关系重构
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才出现。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
[1]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本文力图从一个新的角度阐释一下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术界对于
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探索 因果关系重构
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才出现。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
[1]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本文力图从一个新的角度阐释一下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法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其具有社会意义,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其具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他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
其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指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的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法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其具有社会意义,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其具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他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
其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指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的
论刑法中的占有-刘明祥
论刑法中的占有
作者:刘明祥 发表时间:2007-4-19
占有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在刑法中,财物有无人占有、属于谁占有,对于确定财产罪是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财产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刑法中的占有问题。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由于刑法是通过处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财产权利,所以,对侵害财物占有的财产罪来说,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构成。这就意味着刑法上的占有是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的概念,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只是观念上占有。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民法的规定,财物可以由代理人占有,并且占有还可以由被继承人当然转移给继承人。但是,这种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占有,不能视为刑法上的占有。另外,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基于“为自己的意思”,而刑法上的占有则不以此为限,还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形。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乱,而用“持有”或者“管理”等词语来代替刑法中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虽然必须是事实的、现实的占有,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财物为必要。例如,日本法院的判例认为,旅
1
馆提供给旅客使用的棉袍,即使旅客穿
论刑法中的占有-刘明祥
论刑法中的占有
作者:刘明祥 发表时间:2007-4-19
占有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在刑法中,财物有无人占有、属于谁占有,对于确定财产罪是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财产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刑法中的占有问题。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由于刑法是通过处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财产权利,所以,对侵害财物占有的财产罪来说,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构成。这就意味着刑法上的占有是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的概念,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只是观念上占有。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民法的规定,财物可以由代理人占有,并且占有还可以由被继承人当然转移给继承人。但是,这种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占有,不能视为刑法上的占有。另外,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基于“为自己的意思”,而刑法上的占有则不以此为限,还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形。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乱,而用“持有”或者“管理”等词语来代替刑法中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虽然必须是事实的、现实的占有,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财物为必要。例如,日本法院的判例认为,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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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提供给旅客使用的棉袍,即使旅客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