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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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 N
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现状的思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现状的思考
褚福灵
? 2013-04-08 11:31:01 来源:《社会保障研究》2013年第1期
摘 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出台,为劳动者顺利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该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工作进展基本顺利,但也存在转接不畅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由基于就业的“申请转接”向基于权益的“自动转接”转变,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卡通”。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一卡通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发布,2010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通知精神,国家和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时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与业务操作规程,该项工作的进展基本顺利。该办法实施迄今,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总体认为,施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做法是正确的,成效是比较明显的,但也存在转移人数偏少、开具缴费凭证人数与实际转移人数差距过大等突出问题,彰显出该制度及其操作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现状不容乐观
1.转移人数明显低于预期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宏观调控,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9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全省统一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全省统一基金管理办法和制度。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
第三条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预算、两级编制、省级汇总、调统结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基金实行一级调剂、两级核算。即:由省对全省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省对各市和行业(以下将“各市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
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 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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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王思萌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1期
摘 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日益严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本文通过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现状及成因,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成因及对策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日益严峻且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探索解决基金缺口对策,对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营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和现实实践意义。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现状
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的相关报告,以2012年为基准,社会统筹账户的隐形债务为83.6万亿元,个人账户的隐性债务为2.6万亿元,合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下的隐性债务为86.2万亿元,占2012年GDP的比率为166%。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解读人力资源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
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外就医登记表
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外就医登记表
姓名 出生年月 社会 保障号 联系电话 (座机) 现居住地 地址 登记类型 代办人 姓名 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定点医 疗结构 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性别 参保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 人员类别 离、退休时间 退休、离休 省 市 区(县) 镇(乡) 街(村) 异地安置( ) 长期异地居住( ) 电话 名称 联系人 名称 联系人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档,一份参保人员留作报销凭据。
2、本登记表自备案之日起生效,参保人员决定去外地长期居住,在没有生病住院前,需提前完成异地安置/长期居外的申报备案。
3、长期居外:备案三个月以内的按照《争诊病种范围》执行,满一年的可自动转为异地安置;长期居外办理第一年,住院报销起伏线2000元。
4、异地居住期间,参保人员在新乡市不再产
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
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
附表二
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申报审批表
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员填报,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州(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社区)各存一份。
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赣劳社[1999]53号) 发表时间:[ 1999-08-18 ] 浏览次数:[ 9520 ]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赣劳社[1999]53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印发的《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它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2. 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3. 与实施范围内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按国家政策批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1995年10月1日前已按照或参照国发[1978]104号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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