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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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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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办发〔2009〕124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执行,省厅不另行制定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掌握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2009年5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纪要原则通过了《湖南省重点产业振兴实施方案》,将装备制造、钢铁、有色、石化、纺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轻工、汽车、物流、电子信息等12大产业列为重点振兴产业,这也是我省今

后经济建设中的优先发展产业。各地按《通知》要求执行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必须是在12大重点振兴产业之内的工业项目。

三、支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 由于我省各地气候、土壤、水资源差异较大,农、林、牧、渔业产品各下尽相同,省政府和有关省直部门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对这类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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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办发〔2009〕124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执行,省厅不另行制定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掌握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2009年5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纪要原则通过了《湖南省重点产业振兴实施方案》,将装备制造、钢铁、有色、石化、纺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轻工、汽车、物流、电子信息等12大产业列为重点振兴产业,这也是我省今

后经济建设中的优先发展产业。各地按《通知》要求执行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必须是在12大重点振兴产业之内的工业项目。

三、支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 由于我省各地气候、土壤、水资源差异较大,农、林、牧、渔业产品各下尽相同,省政府和有关省直部门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对这类工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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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湖北)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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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

国土资源部答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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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

咨询:您好,请问:1、村民组土地全征(含宅基地),该项征地于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至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供地用地,是否失效? 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护司)

二、限供目录有关问题咨询

咨询:您好,在2012年限供目录中“禁占用耕地建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这里的大型商业设施具体为占多少的为大型?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于这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者可以占用多少耕地,应从项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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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9日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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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

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结合江苏实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期设定为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二、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

国土资源部6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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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

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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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2000.07.1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7.17 【正文】 通知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

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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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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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2000.07.1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7.17 【正文】 通知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

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