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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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刑法之刑罚的消灭(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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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刑法之刑罚的消灭(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3刑法之刑罚的消灭(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有谁会对着自己的裤裆傻笑。不敢跟他说话却一遍一遍打开他的资料又关上。用了心旳感情,真旳能让人懂得很多事。╮如果有一天,我的签名不再频繁更新,那便证明我过的很好。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的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因为刑罚消灭以应当适用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而应当适用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故刑罚消灭事实上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刑罚消灭的问题。
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如前所述,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就制刑权而言,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司法机关不能代表立法机关行使,故刑罚消灭并不影响国家的制刑权,只是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具体地说,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超过追诉期限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与量刑权消灭,行刑权也随之消灭;在司法机关已经行使了求刑权而被告人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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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作者:王威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

【摘要】本文以张金柱案作为立足点,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通过对本案判决中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的地方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便更好的了解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应用,来彰显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的作用。 【关键词】张金柱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 一、引言

1997年8月的某天晚上,原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驾车到某酒店就餐完毕后,醉酒驾驶车辆撞上了骑自行车正常通过的苏东海父子。儿子苏磊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而苏东海则构成重伤。

本案经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张金柱的行为不仅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郑州中院的判决做出之后,被告人张金柱上诉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罪量刑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原判决

[1]

对于上述案件的定罪量刑即使在二审判决生效若干年之后仍然值得商榷。张金柱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张金柱是否构

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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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有哪些

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8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传染病(2类)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4类)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丙类传染病(12类)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2008年5月2日新增手足口病为丙类传染病。

一 鼠疫 :

鼠疫(plague) 是由啮齿动物和蚤把鼠疫杆菌传给人和动物的一种特殊的

人兽共患病,其开始的症状与体征是无特征性的发热、畏寒、不适、头及

四肢疼痛、恶心、喉痛,常见的是最早被蚤叮咬的地方其相关的淋巴结出

现淋巴腺炎,这就是腺鼠疫,其90%发生在腹股沟淋巴结,少数发生在腋下

或颈部,受害的

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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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

作者:樊爱丽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我国目前刑法有关食品安全内容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为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惩力度,有必要对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改善

一、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

(一)刑法阶段

1979年《刑法》并没有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也不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但对于这类案件一般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适用《刑法》第106条的规定。

1993年,我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卫生犯罪法律诞生——《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两个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

1997年《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一部分中。这种规定有效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建设的完善。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标准调整为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相比范围更加广泛,这扩大了法律对食品安全保护的范围。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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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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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及演变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强调定罪处刑必须依法办事,防止法官罪刑擅断。其自产生至今,经历了由绝对罪刑法定到相对罪刑法定的转变,其价值理念也随着历史的不断变化而有所改变,但蕴含其中的始终是一种强烈的人权保障理念,对人们的权利、自由的尊重、保护,是罪刑法定原则生成、发展、演变的基石,也是它最基本的精神实质。本文将从罪刑法定的诞生的历史背景及思想渊源,以及它的类型及价值理念的演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提高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的认识。 【关键词】

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has been worldwide recognized a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s. Take the law as the criterion in case the judge abuse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From the absolute principle of legall

论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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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自己)

内容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其本原则之一,是法制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关键字: 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 含义 基本内容 基本要求 意义 目的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或法定主义,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即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犯罪与刑法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仍是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我国新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此项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

1215年6月15日,英国国王约翰与贵族们签订了大宪章,用来限制英国国王的绝对权力,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不仅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而且为现代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提供了思想基础。例如宪章第20条规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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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自诞生至今经历了两百年的发展演进,是否已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原创形态呢?这就要对其发展规律加以检讨。我们认为:随着从法治国向文化国(或者说是从形式法治国向实质法治国)的社会进化,罪刑法定原则也发生了如下变化:第一,从绝对化走向相对化:即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原则的柔软。如从绝对禁止类推到容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从绝对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到容许轻法溯及既往;从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到容许相对不定期刑等;第二,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即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衍生。就是在禁止不成文法,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这些传统的形式侧面的内容之外,生发出了“实质侧面”的内容:即禁止不明确法规,禁止无根据,不正当处罚,禁止非人道刑罚。以上两者就是这两百年间罪刑法原则所走过的发展历程以及所取得并已成为刑法学界共识的成果。我们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发展至今从未逆推出“有法,有罪,有刑”的精神,从未旁生出所谓“积极侧面”。不管历史如何变幻,罪刑法定原则在消极限制刑罚权这一点上是始终如一,毫不动摇的。所谓的积极罪刑法定原则所“强调的是刑法惩罚犯罪的积极扩张的机能”。听起来有点挥舞“大棒”的味道,而罪刑法定原则的风味决不可以是“胡萝卜加大棒”。如果既期待其消极限制刑罚权以保障人权,又

2017法硕考研刑法要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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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 刑法要点:刑罚

凯程法硕辅导刑法要点解析: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

(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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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与现实意义

孟 琳 华 佳

【学科类别】刑法学 【写作时间】2011年 【中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全文】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支撑罪刑法定的根基是三权分立论和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是罪刑法定的前提,而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社会,也必然要求罪刑法定。在罪、刑明文法定情况下,也才有可能确保三权的分立,也才得以实现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公民自由之目的。心理强制说为德国着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首倡,该说认为,人们有“趋利避害”之心理,当罪、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