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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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
(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
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遗失物
(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
- 1 -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
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如果拾得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
深圳地铁乘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企业标准
乘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
批准: 审定:陈 琪 编制:肖明楣 版次:A 受控状态: 内控 实施日期:2010.06.28 部门:分公司经理 审核:永 秀 部门:车务部 修订人: 发放号: 日期: 2010.06.13 日期: 2010.06.12 日期: 2010.05.06 修订日期: 发放日期: 乘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A版) Q/SZDY 0083-2010 第1页 共11页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企业标准
乘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地铁乘客遗失物品(以下简称失物)的管理,创地铁优质服务品牌。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范围内的乘客失物管理。
3 失物分类
失物按其金额大小、贵重程度、重要程度分为一般失物和特殊失物。一般失物包括普通衣物、日用品等;特殊失物包括信(文)件、现金、手机、贵重首饰、银行卡、证件、危险品、违禁品和易腐物品等。
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李伟群
? 2012-04-13 10:57:00 来源:《法律适用》 2011年第5期
一、前言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根据记载于票据上的实质内容所定,因此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具有天然的、无可分割的关系。然而,一旦持票人丧失票据而成为失票人,那么,就失票人而言,虽说他依然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会跌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迫境地。因为“失票”意味着他已经失去对票据的实际控制,故在该票据满期之前,他已不可能通过处分票据将之转让给第三人(向后),同样,他也无法在票据满期后持票向票据债务人(向前)行使请求付款权利。
可是,将权利与证券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更容易、票据流通更快捷、票据转让更安全而所设。然而,票据的丧失给失票人招来如此不利的结果,其非票据法律制度所愿意看到的结果。为了给失票者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公示催告、或者采用请求付款诉讼这两大救济手段得以实现。可是,我国票据法不仅保留了挂失止付这一传统的做法,还包揽了大陆法系的公示催告和英美法系的请求付款诉讼两大制度。
应该说,在1995年《票据法》出台伊始,我国学者对《票
盗赃物_遗失物等脱离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
民商法
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应拜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究荆,
、
丛,,
摘要对于盗胜物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各国现行立法大多采取的是一种折衷的观点原则上不承认盗胜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但也规定了例处
关健词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善意取得所谓盗赃物指抢劫抢夺或盗窃之、
家民法首先规定了盗赃物和遗失物的有面偿回复制度如《日本民法典》第“,
,
从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及促进金钱,
赃物所谓遗失物指非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脱离原占有人,
条与无记名证券的顺畅流通出发对于不、
尚未成为无主物而规定。
盗赃物及遗失物、
,
如系占有人由具个性的金钱无记名证券又规定了不得请求回复的制度①瑞士民法第、
又不属于任何人占有之物
此二者的共
拍卖处
公共市场或出售同类物的商人,,
。
同性在于
,
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
处善意买受者时。”
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条德国民法第,
条第项均规定金
,
而丧失占有
故此类物在善意取得制度,
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钱及无记名证券纵违反占有之意思而其物《士民法典》瑞第定“
中与委托物相对被称为脱离物、
。
条第二项规,,
丧失者其占有人亦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
,
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成立善意取得,
动产被拍卖或经专营商人转卖的,
。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条
各国现行立法大
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李伟群
? 2012-04-13 10:57:00 来源:《法律适用》 2011年第5期
一、前言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根据记载于票据上的实质内容所定,因此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具有天然的、无可分割的关系。然而,一旦持票人丧失票据而成为失票人,那么,就失票人而言,虽说他依然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会跌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迫境地。因为“失票”意味着他已经失去对票据的实际控制,故在该票据满期之前,他已不可能通过处分票据将之转让给第三人(向后),同样,他也无法在票据满期后持票向票据债务人(向前)行使请求付款权利。
可是,将权利与证券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更容易、票据流通更快捷、票据转让更安全而所设。然而,票据的丧失给失票人招来如此不利的结果,其非票据法律制度所愿意看到的结果。为了给失票者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公示催告、或者采用请求付款诉讼这两大救济手段得以实现。可是,我国票据法不仅保留了挂失止付这一传统的做法,还包揽了大陆法系的公示催告和英美法系的请求付款诉讼两大制度。
应该说,在1995年《票据法》出台伊始,我国学者对《票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我国于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企业市场退出的标志性法律,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它从而使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设立的破产重整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清算不同,它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的而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企业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从而挽救债务企业生存的法律制度。1破产重整制度又称破产保护或公司更生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的职工失业、资源浪费、社会震荡、经济波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再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且财务健康的企业,并借此平衡保护债权人、股东、员工、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成功审理了一批破产重整案件。这些案件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获得新生,为应对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为我国破产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模式和鲜活的审理经验。其中,最为大家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律论文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一人公司发展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界定及起源。近年来,随着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出现了。正如“公司概念被提出来时,简直是一场革命,连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都认为是一种不可能长远的时髦而已,这是其少数的几个明显的预测失误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人公司?目前,通说认为,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定义为:“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又可区分为设立型一人公司和存续型一人公司。前者,公司成立时,仅有一个股东即可。后者,公司成立时,股东最低人数合于法定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因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则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多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其余的股东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当挂名股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均持肯定态度;其次,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国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现有的监护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规定的比较详 细,对老年监护则仅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意定 监护、法定监护以及对精神病人中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国际上两 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对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监护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规 定,如法国的司法保护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英美两国的代 理权制度等,都明确的对所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提供了保 护。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不但以填补我国老年 监护立法的不足,也跟随了世界已有的老年监护立法理念,在我国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从有关我国老年监护的实践意义来看,现在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充分的分析探讨,可以为将来我国老年监护 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并且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先进立 法例进行讲解,为立法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也给予了相应的经验 教训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19世纪开始,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老年人的激增,人口老龄 化的趋势也随之加快,人们开始关注老年人的有关日常生活的问 题。在这个时期,随着人权主义的扩张,“尊重自我决定权”、
“保障正常生活”等新理念不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现有的监护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规定的比较详 细,对老年监护则仅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意定 监护、法定监护以及对精神病人中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国际上两 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对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监护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规 定,如法国的司法保护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英美两国的代 理权制度等,都明确的对所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提供了保 护。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不但以填补我国老年 监护立法的不足,也跟随了世界已有的老年监护立法理念,在我国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从有关我国老年监护的实践意义来看,现在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充分的分析探讨,可以为将来我国老年监护 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并且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先进立 法例进行讲解,为立法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也给予了相应的经验 教训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19世纪开始,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老年人的激增,人口老龄 化的趋势也随之加快,人们开始关注老年人的有关日常生活的问 题。在这个时期,随着人权主义的扩张,“尊重自我决定权”、
“保障正常生活”等新理念不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和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自参加WTO、全面修法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开始进入一个战略主动期。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国于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如今,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等方面均有了较大的发展。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整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并且与科技、经济和外贸等相脱节,造成大量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在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上,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执法管理效率低等原因,产生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之处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