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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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10访问量:86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第三条本市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停车位设置标准
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第五条源潭镇、飞来峡镇、石角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计容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80%执行。
第九条附表一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1
1、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京溪礼顿酒店停车场。
3、职责: 岗位 内职责容 登记 交接、登记 签定《车位服务协议》,收取费用,卡发用核销 项目收费员 抽查收费岗,核实当班现金、票据、车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出入凭证或电脑收费系统等金额是否相符 抽查、监控收费系公司收费经理 统管理情况;掌握、监《车场收费系统检查情控收费系统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及使用情况
4、方法和控制过程:
收银员 项目收费员 收费经理 财务中心 况记录表》 每两周一次 票据交接登记表》 每周一次 《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行登记,票据发放、费表》、《车位服务协议》 每日 记录表格 票据交接登记表》 频次/要求 及时 每日 发卡、收费、免费车辆《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停车场收银员 票据领用、管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 收、发停车凭证或IC卡 签定协议、IC卡发行、授权 IC卡发放、核销,记账 发票核销 收费给发票 登记、收费核销票据 日常监控 制度完善 核算、登记 账目登记、盘点 检查 当班盘点、交接班 备份数据抽查
4.1发票领用
4.1.1 收费员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图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臵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臵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臵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1
1、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京溪礼顿酒店停车场。
3、职责: 岗位 内职责容 登记 交接、登记 签定《车位服务协议》,收取费用,卡发用核销 项目收费员 抽查收费岗,核实当班现金、票据、车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出入凭证或电脑收费系统等金额是否相符 抽查、监控收费系公司收费经理 统管理情况;掌握、监《车场收费系统检查情控收费系统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及使用情况
4、方法和控制过程:
收银员 项目收费员 收费经理 财务中心 况记录表》 每两周一次 票据交接登记表》 每周一次 《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行登记,票据发放、费表》、《车位服务协议》 每日 记录表格 票据交接登记表》 频次/要求 及时 每日 发卡、收费、免费车辆《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停车场收银员 票据领用、管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 收、发停车凭证或IC卡 签定协议、IC卡发行、授权 IC卡发放、核销,记账 发票核销 收费给发票 登记、收费核销票据 日常监控 制度完善 核算、登记 账目登记、盘点 检查 当班盘点、交接班 备份数据抽查
4.1发票领用
4.1.1 收费员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9月20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使用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市政公用、交通、房管、城管、国土、物价、财政、工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其具体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图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臵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臵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臵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宝根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宝根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 行)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海南省工程建设标准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2012 海南
1 总 则
l.0.l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造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镇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旅游度假区和人口超过2万的乡镇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合理配置、方便使用、保障交通安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立体停车设施。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1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镇规划区内各种新建、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