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诉商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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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名人榜
京津沪渝
姜岚昕,男,商城达权店人,77年生,现世华集团董事长,北京华夏管理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院长顾问。
丁庆斌 男,商城李集人。北大研究生毕业,现通信公司经理。 丁 超 男,71年生,商城白塔集人。新闻周刊记者。 卜春海 男,69年生,国家粮食储备总公司,综合部副部长。 祝学明 男,北京军区装备部处长。
万兴亚 男,73年生,商城鲤鱼山人。现任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编辑、记者。 于庆华 女,69年生,商城人。现在北京市昌平县国税局工作。 方桂堂 男,商城达权店人。现任北京市昌平区城北办事处秘书。 方 兵 男,商城城关人。现任北京中和广告公司经理。 甘保红 男,御翰园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
王传清 男,53年生,商城丰集人。70年任北京军医学院学员旅旅长(大校军衔)。 王太鑫 男,62年生,商城河凤桥人。99年在国防大学攻读军事学硕士学位。 王舟波 男,63年生,商城汪桥人。现任国内政治部副主编。 王 安 商城人,北京文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王宏伟 男,71年生,商城鄢岗人。现任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王元周 男,商城关庙人。北京大学历史系讲师,现出国。
某某公司诉张某某以及张某某诉原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某某公司诉张某某以及张某某诉原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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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民初(一)字第110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广西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以及被告张某某诉原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5日、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并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的五星店担任店长。双方签订有三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
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序 言
“十二五”时期(2011至2015年),是锦绣商城建设的关键时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科学制定商城县“十二五”规划,对于抢抓和利用好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中部崛起、河南振兴的重要战略机遇,推进商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国家、省、市编制“十二五”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共商城县委关于制定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编制了《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主要阐明政府战略意图,明确发展重点,引导市场行为,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今后五年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全县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纲要》全文采用篇章结构,共分四篇十八章。内容包括“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回顾,“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第一篇对“十一五”时期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回顾,并对“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二篇提出了“十二五”时期我县经
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序 言
“十二五”时期(2011至2015年),是锦绣商城建设的关键时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科学制定商城县“十二五”规划,对于抢抓和利用好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中部崛起、河南振兴的重要战略机遇,推进商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国家、省、市编制“十二五”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共商城县委关于制定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编制了《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主要阐明政府战略意图,明确发展重点,引导市场行为,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今后五年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全县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纲要》全文采用篇章结构,共分四篇十八章。内容包括“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回顾,“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第一篇对“十一五”时期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回顾,并对“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二篇提出了“十二五”时期我县经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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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256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路。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及被告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学校)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其于2005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进入被告单位一分部任职,该一分部系由案外人周某某所承包。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原告不得已,只得自己在外另找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与胁迫,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某某学校为原告补缴2005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尚未缴纳的部分社会
吴某某诉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吴某某诉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267号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系被告朋友)。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判。2010年3月29日,原告申请追加杨某某为本案被告,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2010年2月3日、4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二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8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租赁钢模设备,租赁期限为200
文某某诉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文某某诉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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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2761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文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惠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人员调动改为代理审判员张水红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5月入职被告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400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以来,工作认真负责,被告却于2009年2月17日无故将原告辞退,关于工资、保险等争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果,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200元
关于向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质证意见
关于向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正在审理之中。因被告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六组证据,原告代理人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一、 XXX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被告王某某有经常居住地。该证据所涉房产所有权人系王晓丽,并非王某某本人,也没有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佐证被告王某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二、 原、被告婚生女王嘉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被告王某某经常居住地。首先该证据是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只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时何时在何地出生,不能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何地。因为原、被告在生产子女的时候,可以在北京的医院生产,也可以选择上海的医院,不能说子女在哪个医院出生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在何处。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该证据无论如何也不能证明被告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顺义
区。
三、 北京XX物业管
严某某诉张某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严某某诉张某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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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雨民初字第533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严XX,女。
被告张XX,男。
原告严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XX(以下简称被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中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被告找到原告想转让自己在雨花区上河国际商业广场广州服饰城B区M128号门面一间,商铺建筑面积17.2平方米,实用面积为8.6平方米。原告实地查看时发现该M128号商铺同时也贴着M129号牌号,两间商铺为一个整体,而被告告知原告其在市场管理方有熟人,转租了M128号商铺就会送M129号商铺。鉴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同意转租被告的M128号商铺,转租期限为5年,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向被告支付了商铺转让费25 000元。被告收取原告商铺转让费后,却说商铺的钥匙放在北京的家里,答应回北京后邮寄给原告。
程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程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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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3403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海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某县某镇某路某号某号某室,办公地上海市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
原告程某某为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了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本院的裁定,本院遂依法继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汪海燕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其于2008年4月22日进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被安排在某超市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