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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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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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题型
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 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个) 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一、婚姻(p1):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特征(具备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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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 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
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因
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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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题型
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 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个) 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一、婚姻(p1):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特征(具备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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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 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
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因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2年下半年课程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二、大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1:作为素材的案例属于婚姻继承法的范畴 2:案例素材要求来自学员所在地区的生活实际。 学员可以到所在地区的法院、律师事务所去收集素材。 3:对案例素材进行分析时要详细明了,说理要透彻且观点要准确。 4:该案例如已经人民法院裁判,则需附相应的判决书。 5:对案例进行分析,一般字数不能太少。
大作业提交方法:
1,将电子稿在11月10日之前上传至江大网络学生学习平台中。
PS:上传步骤:学生学习平台——过程作业——上传大作业——提
交
注:上传时应复制、粘贴大作业内容,附件形式上传无效!
2,文件命名:
正文里要求封页上填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学号)、批次、层次、专
业。 电子稿无封面、无命名,大作业无成绩。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提前考试大作业
学习中心:崇安职校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法
题目:
专业:
批次、层次:201103专升本
学生姓名:
学号: 提交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第六章 继承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历史发展、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等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遗产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历史发展 (一)继承的起源 (二)古代社会的继承
1、身分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分继承为主。2、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并以法定继承为主。4、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继承
三、继承的本质
(一)财产私有制是继承产生和存在的根源
(二)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 (三)继承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其起着反作用
(四)继承受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 四、继承的种类
(一)以继承的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继承与身分继承 财产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对象的继承。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财产继承。
身分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分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二)以继承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学探索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学
探索
摘 要:《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在课程开设时间、课程自身特点和课程学时分配等方面都适合案例教学,其教学模式的构建应以案例教学为主,讲述方法为辅,同时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案例作为教学资源。
关键词:法学教育学;案例教学;公安教育
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案例教学是实施实践性教育的重要方式。目前,案例教学法正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而日益显现出其独特的价值。
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学生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和研究来掌握法律规则。目前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使用最为广泛的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系体系、法制基础、法律思维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本质的差异,一般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判例教学法因为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被认为是法学教育可以吸收的合理内核,于是案例教学法应运而生。[1]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教学平台,在教师的主导下,让学生自主地阅读和分析案例,通过讲授、讨论或辩论而进人特定的法律情景,达到启迪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推理和解决问题
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
一、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必要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学
婚姻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学
引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后果1
?《女子为自己投保9000万 可能与婚姻法新解有关》 ? ——2011-08-24 16:33:58 来源: 东亚经贸新闻 ?王先生说,“最近我们接到了一份特别大的保单,投保人为一位女性。保额共计9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人寿险,3000万元为分红险。这份保单仅保费就高达600万元,每年缴费30万元,共缴20年。在投保时我们了解到,这里有一方面的原因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 引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后果2
? 9月1日,在社会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房产“加名税”终于尘埃落定,有了一个权威的说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有点精神,有点坚持,有点个性
——呆呆逆流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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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答案: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义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做扩大的解释。
2、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案:
(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此外,在处理具体 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件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知识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及特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古今立法情况
重点: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情况 难点:婚姻家庭制度及立法的演变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 (一)婚姻的概念
① 古代世俗婚姻观:古罗马;我国古代
② 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婚姻观——婚姻是一种宣誓圣礼,是“神作之合”,即一男一女是出于上帝意志而结合。
③ 契约说——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说:“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
④伦理共同体说——黑格尔认为,婚姻的特质在于两个人以互爱互信为纽带,结合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并且由于产生新的生命使之更加牢固。 ⑤制度说——强调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制度意义,认为婚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婚姻行为就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法律制度的“附和” ⑥当代
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 家庭的概念
①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本义的家庭是指这样一群人,他们均服从某一人的权力、品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有点精神,有点坚持,有点个性
——呆呆逆流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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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答案: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义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做扩大的解释。
2、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案:
(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此外,在处理具体 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