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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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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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讨论稿)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所属各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检维修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规定应用于全省系统所属油库、加油(气)站所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高处作业活动。其它非生产性活动可参照执行。
2 参考文件
GB6095 一2001 《安全带》 GB5725 一1997 《安全网》 GB/T4200 一2008 《高温作业分级》
JGJ80 一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章 高处作业坠落控制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特殊高处作业
符合以下情况为特殊高处作业:
1.在作业基准面30米及以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的高处作业; 3.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
4.接近或接触带电体进行的高处作业; 5.受限空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6.突发灾害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7.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8.异常温度设备设施附近的高处作业。 (二)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1.一级高处作业:2米≤作业面<5米,坠落半径3米; 2.二级高处作业:5米≤作业面<15米,坠落半径4米; 3.三级高处作业:15米≤作业面<30米,坠落半径5米。 第三十三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为了充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首先要考虑设置脚手架等作业平台,或者使用带工作平台的升降机,并且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同时系挂安全带。
第三十四条安全带要采用双绳双大钩式(即全身式)安全带。在进行无工作平台的高处作业(如管廊上作业、临边作业、洞口附近作业、攀登作业等)时,作业人员要配戴安全带,并在移动时采取单勾交叉换位方式,确保安全带始终处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稿)
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讨论稿)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所属各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检维修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规定应用于全省系统所属油库、加油(气)站所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高处作业活动。其它非生产性活动可参照执行。
2 参考文件
GB6095 一2001 《安全带》 GB5725 一1997 《安全网》 GB/T4200 一2008 《高温作业分级》
JGJ80 一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稿)
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讨论稿)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所属各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检维修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规定应用于全省系统所属油库、加油(气)站所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高处作业活动。其它非生产性活动可参照执行。
2 参考文件
GB6095 一2001 《安全带》 GB5725 一1997 《安全网》 GB/T4200 一2008 《高温作业分级》
JGJ80 一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11111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颁发部门:化工部 发布日期:1987-08-15 生效日期:1987-08-15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杜绝化工系统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化生字第46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
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 二、化工高处作业分级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执行。
第五条 在化工企业里虽在2米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
1
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4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6年1月6日
1
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制度版本 所属业务类别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JZGSH-B120203-23制度文号 中国石化安?2016?4号 -171-2015-1 2 主办部门 安全监管局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会签部门 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者 解释权归属 废止说明 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约束对象 安全监管局 安全监管局 信息化管理部 审核部门 法律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签发日期 2016年1月6日 原《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生效日期 2016年1月6日 788号)同时废止 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总部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高处作业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业务类别 监督管理 规定 所属层级 通用业务制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4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6年1月6日
1
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制度版本 所属业务类别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JZGSH-B120203-23制度文号 中国石化安?2016?4号 -171-2015-1 2 主办部门 安全监管局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会签部门 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者 解释权归属 废止说明 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约束对象 安全监管局 安全监管局 信息化管理部 审核部门 法律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签发日期 2016年1月6日 原《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生效日期 2016年1月6日 788号)同时废止 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总部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高处作业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业务类别 监督管理 规定 所属层级 通用业务制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
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JGJ59-20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代码证、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颁发的行业确认证书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自行制作吊篮,出租单位用于出租的吊篮,还应符合行业确认书中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试题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试题
考生姓名: 部门: 成绩:
一、填空题(合计:30分,每空1分)
1、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 ),方准上岗作业。
2、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在( )以上含( )有可能坠落的在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戴好( )、扎好( ),衣着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穿软底鞋,不穿带钉易滑鞋。
4、吊装施工危险区域,应设( )和( ) 标志,禁止行人通过和在起吊物件下逗留。
5、夜间高处作业必须配备充足的( )。
6、高处作业中发现( )设施有缺陷和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7、高处作业所用的料具,应用绳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应装在工具袋内吊运,并摆放在牢靠处,以防( )伤人,严禁( )。
8、安放移动式的梯子,梯子与地面宜成60~70度,梯子底部应设( )装置,使用移动式的人字梯中间应设有防止( )的装置。
9、登杆进行高空作业前应先
关于规范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关于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市城(棚)改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单位,高处作业吊篮出租、检测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陕建监总发[2014]04号)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吊篮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要求
全市吊篮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办法。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吊篮使用登记的办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市站进行业务督导、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各区县应向市站上报本月办理使用登记情况(见附件一)。
二、联系卡管理
为规范行业内部管理,市站将向符合要求的各吊篮租赁单位发放联系卡,所有在我市从事吊篮作业的企业,须持联系卡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业务。市站将及时在业务联系群公布持卡单位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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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登记
吊篮安装完成后由出租单位自检,自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