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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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
偿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金?2008?29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风险 补偿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90份 2008年9月16日印发
1
附件: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
湖南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
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湖南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
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湖南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
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公益林资金自查报告
公益林资金自查报告1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配合省人社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检查工作,我院自8月24日至9月3日对学院现有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从各方面进行了细致彻底的摸底调查,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公益性岗位 人,其中后勤管理处 人,学生公寓 人,各岗位工作内容为:
电工、管道工岗位要保证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做好后勤保障及时维修故障,平常做好维护设备、设施的工作;
校园环境卫生岗位要保证学院环境卫生,校园道路干净整洁无垃圾,垃圾桶每日清理无堆积。
公寓保洁员要保持公寓、教学楼内部整洁,要求楼道无杂物,厕所无异味,窗台、玻璃干净。
公寓门卫要保证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禁止非本楼人员入内;严格监管学生执行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禁止学生旷课、晚归。
维持学生公寓楼内的安全、秩序。
各公益性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均比照同岗位正式人员,节假日加班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有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
1、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按工作性质、岗位职责,我院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用工部门专人负责,实行日考勤制度,不能到岗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创新创新企业,5年内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由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管理,专项用于扶持青年创新创业工作。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来源于省级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社会捐赠、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为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扶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湘发[2015]7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青年开展创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青年在创业就业领域所需帮助的类型和特点。
(三)青年中各类典型性群体的群体需求。
(四)服务青年创新创业就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效能评估。
第三条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用于为青年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青年创业领域的各类培训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提供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创新创新企业,5年内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由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管理,专项用于扶持青年创新创业工作。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来源于省级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社会捐赠、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为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扶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湘发[2015]7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青年开展创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青年在创业就业领域所需帮助的类型和特点。
(三)青年中各类典型性群体的群体需求。
(四)服务青年创新创业就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效能评估。
第三条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用于为青年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青年创业领域的各类培训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提供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
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
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
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
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
公益林培育核查办法剖析
一、总则
(一)核查目的
核查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的计划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全面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质量奠定基础。
(二)核查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为全省2005和2006年承担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下达重点公益林培育任务的县(市、区)及经营单位。
(四)核查内容
森林培育核查主要包括三大项即: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核查。具体核查内容:
1、权限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调查设计及审批部门。 2、空间位置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小班的区域位置。 3、面积核查:核查森林培育的实际实施面积。
4、质量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小班(地块)的成活率或保存率等相关因子;核查幼中龄林抚育强度、抚育质量等内容。
5、成本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与幼中龄林抚育的实际成本与支
1
出。
(五)核查程序
公益林培育核查办法剖析
一、总则
(一)核查目的
核查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的计划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全面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质量奠定基础。
(二)核查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为全省2005和2006年承担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下达重点公益林培育任务的县(市、区)及经营单位。
(四)核查内容
森林培育核查主要包括三大项即: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核查。具体核查内容:
1、权限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调查设计及审批部门。 2、空间位置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小班的区域位置。 3、面积核查:核查森林培育的实际实施面积。
4、质量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小班(地块)的成活率或保存率等相关因子;核查幼中龄林抚育强度、抚育质量等内容。
5、成本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与幼中龄林抚育的实际成本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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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五)核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