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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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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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法学所研究员 梁慧星

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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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法学所研究员 梁慧星

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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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法学所研究员 梁慧星

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 - 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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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

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

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

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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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就不介绍了,都是大学课程复习或者考证用的一些资料,大家看看。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亮点一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新《保险法》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解读:新《保险法》实施后,旧保单客户能否适用新法呢?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亮点二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解读:新《保险法》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热评新修保险法-保险法四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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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新修保险法

——保险法四人行 上传时间:2009-5-3

时 间:2009年3月20日(周五)18:00至20: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明商0407

主 持 人: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会副会长 讲 评 人: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保险法理论与实践》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保险法》

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教育部和国家社科基金关于《保险法》修订之研究项目

保险是一个越走越近的制度,保险法起草于1995年,经2002年修改后,今年是第二次修改。两个7年不仅仅预示着时间的前进,更重要的是,我们感受到了保险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小到家居日常生活,大到企业管理或风险管理。从教育部系统的学校来说,人大有三个研究保险法的老师已经极端罕见,而政法大学和吉林大学都只有一两个老师,北京大学很少有老师,清华大学几乎没有老师。我们的保险业是一个很充裕的行业,有三位老师在很专注地研究保险法事业,当然有一些可能偏重于商业保险,有一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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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保险法学》课程

学习指导书

? 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保险法学包括两部分:保险合同和保险业法。保险法在内容上有私法也有公法,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我们将保险法看作商法的组成部分,将私法视为其基本属性,所以在课程内容安排上,主要是讲解保险合同,对保险业监管只作概括性介绍。

? 保险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

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解读法律条文的能力,运用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分析案例的能力。

? 课程学习进度与指导(用*号注明重点章节)

章节 绪论 第一章 课程内容 导学 保险概述 学时分配 1学时 2学时 学习指导 理解保险法的重要性 识记保险的分类,理解保险的要素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5学时 理解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体现,并能实际运用解决纠纷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3学时 理解并能运用保险合同的各种制度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3学时 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与通用条款 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代第五章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 4学时 1学时 位求偿权制度 了解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情况 第一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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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 24条。 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 条。 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 条。 6.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9条 7.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18条

8.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10.《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是众多金融产品中保护家族资产安全与传承的有效工具之一,保险的稳定、安全与确定性最为被高资产客户看重。保证家族长久的稳定离不开保险的几大独特功能: 1、保险的信托功能; 2、保险的避税功能; 3、保险的避债与贷款功能;

按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的多寡,高端客户大体可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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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 谈保险离不开危险,无危险则无所谓保险。

? 所谓危险,是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

确定的客观状态,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即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

(2)不确定性: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固然在所难免,但是,于何时、何地发生该类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危险发生后会造成多大的损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不确定性,从社会个体(要保人)角度,体现为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即危险是否会实际降临于其自身不确定,取决于某种偶然因素的发生 (3)损失性:造成财产人身损害与社会秩序的破坏;

(4)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危险的发生几率、损害后果是可以预测、较为稳定的。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一)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必要性

? 迄今为止,人类对抗风险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自保,利用经济单位与个人家庭的收入进行有目的的积蓄以应对突发性的损失;

其二,寻求社会救助,由国家、民间团体设立救济基金,对灾害加以救助和赈灾;

其三,小范围的互助合作,按照行业、地域或血缘关系组成互助团体

表土剥离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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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

第五条 乡镇(街道)在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前,应向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申请,根据该宗土地的质量情况,制订表土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市在接到审批报告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农林局进行实地评估,批准实施方案,明确表土剥离的厚度、面积和表土再利用项目。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不宜种植农作物的劣质表土,经批准可以不剥离。

第六条 乡镇(街道)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安排优质表土用于本乡镇(街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低产畈的土壤改良。本辖区内暂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应集中统一堆放储存,或由市统一调运到附近乡镇(街道)的土地整理项目使用。表土剥离单位有把表土运到指定地点的责任,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有把表土覆盖均匀的责任。有条件的表土剥离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 乡镇(街道)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完毕,并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按标准下拨表土剥离工作经费,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许可证明。没有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的项目(批准不符合表土剥离条件的除外),不得出具建设用地许可。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