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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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 1、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更新版)20150817
目录
一、关于董事 ...................................................................................................................................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 ........................................ 4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 ............................ 4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九条 ................ 4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 5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 5 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 ..........................
董监高任职限制汇总
目录
一、关于董事 ...................................................................................................................................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3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 ............................ 3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 ........................................... 3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 ............................ 4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 4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四条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非管理职位使用)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 2 组织及各角色职责 ....................................................................................................... 2 任职资格发展通道和标准 ........................................................................................... 4 认证评估程序 ............................................................................................................... 5 与HR其他模块接口及应用 .....
140521:采用:公司高管触犯竞业禁止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高管触犯竞业禁止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提示】对于公司来说,其除了建立激励与惩治相并行的内部机制之外,还应当在出现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下,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内部救济,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当为了庇护少数大股东的非法利益,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并不是公司建立的应有之意。
【案情简介】
原告:王君(越凯公司小股东);被告:洛欣(越凯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3月上旬,王君、洛欣及黄某、闻某共同出资设立越凯公司,其中洛欣出资190万元,占出资比例为38%,王君等人出资均未超过25%不等。洛欣是大股东,任公司执行董事,王君任公司监事,越凯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除专控),五金交电的批售,集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2006年3月22日,洛欣出资30万元,占出资比例60%与张某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又设立了辰凯公司,洛欣任执行董事。2007年10月末,辰凯公司变更登记由洛欣增资150万元,出资比例变为90%,张某出资不变比例下降为10%。辰凯公司所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集成技术开发等与越凯公司相同业务。2008年3月18日,辰凯公司2007年度年检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年初未付利润为137.
公司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公司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为加强劳动安全,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就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综合部部长、技术质检部部长、生产部成员及各班长严禁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员工在厂区外饮酒(除红白喜事外),严禁组织或参与公司员工在租住场所饮酒;
二、公司所有在岗当班员工工作期间(包括中午和晚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一律禁止饮酒;
三、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严禁接受与自己工作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业务户的宴请;
四、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场所;
五、严禁参加各种可能影响公司、员工利益的宴请;
六、严禁与社会上有犯罪前科、有损公司形象的人员饮酒;
七、禁止穿公司工作服在公共场合饮酒(公司领导组织的活动除外); 八、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酗酒和酒后驾车;
九、在施工现场或外出执行其他任务,需要招待宴请有关人员时,首先向部门主管请示,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如遇有重要宴请直接向董事长请示。
违反上述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经济处罚50-200元;对饮酒过量,影响工作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依据违反次数分别给予警告谈话和全公司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辞退处理。由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同时,欢
公司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公司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为加强劳动安全,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就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综合部部长、技术质检部部长、生产部成员及各班长严禁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员工在厂区外饮酒(除红白喜事外),严禁组织或参与公司员工在租住场所饮酒;
二、公司所有在岗当班员工工作期间(包括中午和晚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一律禁止饮酒;
三、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严禁接受与自己工作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业务户的宴请;
四、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场所;
五、严禁参加各种可能影响公司、员工利益的宴请;
六、严禁与社会上有犯罪前科、有损公司形象的人员饮酒;
七、禁止穿公司工作服在公共场合饮酒(公司领导组织的活动除外); 八、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酗酒和酒后驾车;
九、在施工现场或外出执行其他任务,需要招待宴请有关人员时,首先向部门主管请示,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如遇有重要宴请直接向董事长请示。
违反上述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经济处罚50-200元;对饮酒过量,影响工作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依据违反次数分别给予警告谈话和全公司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辞退处理。由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同时,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
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
【董事与股东】05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二00七年7月4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
任职资格认证结果在人员晋升方面应用的管理规定
任职资格认证结果在人员晋升方面应用的管理规定
任职资格认证结果在人员晋升方面应用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推动各级干部与员工不断地提高专业与管理能力,提高任职能力。规范职位晋升中的选拔、考察与任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工厂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3术语
3.1 上架:是指参加并通过任职资格认证,进入资源池。 3.2 上位:是指在职位出现空缺的时候,从资源池里面挑选人员。
3.3 上岗:是指在职位上人岗匹配,任职能力符合职位要求并表现出良好的业绩。 4引用文件
事业部《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5职责
5.1人力资源部:制定工厂任职资格认证结果在人员晋升方面应用的管理规定,按照本管理规定组织并审核各部门提报的职位晋升申请。 5.2各部门:按照本管理规定,进行员工的职位晋升管理。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职位晋升的管理流程
按照上架、上位、上岗的职位晋升管理原则,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选拔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位。
职位晋升管理步骤见下图:
(见下页)
任职资格认证结果在人员晋升方面应用的管理规定
6.1.1新设/空缺职位
流程触发条件:
1)新业务需要产生的职位及人员需求; 2)职位空缺产生的人员需求。
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用人部门领导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员选拔、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