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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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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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JGJ 242 - 2011
术语
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
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
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注:
A.S≧150 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50W/ 计算用电负荷
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
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
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
'.
.
'.
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
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
距地不宜高于 2.0m。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
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
JGJ_16-2008_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le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1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262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1月31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20023 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39号
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16—83))同
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2月26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代号
2.1术语
2.2符号
2.3代号
3供电系统
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
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负荷计算
3.5无功补偿
4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结线
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6高压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及其 第二类、 第二类 他防雷措施。 他防雷措施。 3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 接闪器、 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网。 4防雷击电磁脉冲 防雷击电磁脉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 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 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 建筑物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及其 第二类、 第二类 他防雷措施。 他防雷措施。 3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 接闪器、 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网。 4防雷击电磁脉冲 防雷击电磁脉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 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 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 建筑物年
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06年5月
1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3 3 运营组织 6 3.1一般规定 6 3.2系统运能设计 6 3.3行车组织 3.4行车速度 3.5车站配线与车辆基地出入线 3.6运营管理 4 车 辆
学校建筑电气设计 - 图文
学校建筑电气设计
学校的建筑电气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的要求,并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电气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基本要求
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学校宜设配变电所。学校内各建筑均应设总配电箱,总配电箱的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总配电箱电源引入处应设带隔离功能的电源总开关。当为多层建筑时,除首层设电源总开关外,各层应分别设电源切断装置。配电装置的位置和构造,应注意安全可靠,并设有防止学生意外触电的措施。室内宜采用暗线敷设。室外线路应保证安全,维护方便。总配电箱至各分配电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根据教室的功能要求,可在教室内设独立的配电箱。中小学教学楼配电箱设置在安全的位置并应上锁。
1.配电系统照明、插座支路的设计要求
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教学用房照明线路支路,控制范围不宜过大,以二、三个教室为宜。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单独支路。教室设有固定黑板时,应装设黑板照明。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电源插座回路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普通教室及合班教室的前后墙上应各设置一组(二孔+三孔)电源插座。校园内的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
浅谈现代建筑电气设计方法
浅谈现代建筑电气设计方法
【摘要】在现代建筑中,合理的电气设计对整个建筑系统的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仅关系到建筑各个部分功能的实现,同时也对使用过程中的费用成本产生很深远的影响,因此,在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找出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并找出解决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笔者将从电气设计中存在难度问题找出解决方案,并探究现代建筑电气设计中的一些智能技术。
【关键词】现代建筑,电气设计,方案措施
一.前言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对建筑整体功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建筑的电气设计是整个建筑功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近些年来,由于建筑电气设计所引发的电气火灾越来越多,造成了很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电气设计的不合理,也使得建筑电气能耗日渐增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的整体运行成本,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实施现代智能化技术,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现代建筑电气设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1、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不合理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电气消防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建筑火灾原因的统计,由电气问题引发的火灾成为主要因素,这些电气问题主要有:电气设计有缺陷、不完善,施工不
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06年5月
1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3 3 运营组织 6 3.1一般规定 6 3.2系统运能设计 6 3.3行车组织 3.4行车速度 3.5车站配线与车辆基地出入线 3.6运营管理 4 车 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4. 其他修改8~9条,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