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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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范围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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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覃有土主编《商法学》(第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为主 第一部分 名词解释

1、发起设立—P82 2、募集设立—P82 3、新设分立—P87 4、派生分立—P88 5、吸收合并—P88 6、新设合并—P88

7、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以公司名义发放给股东的出资凭证,仅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不能上市流通。P100—P101

8、股票—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P133

9、破产抵销权—P199 10、共益债务—P203 11、破产和解—P232 12、破产别除权—P240 1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能够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未获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P302

14、公示催告(补充)—是指法院依据可背书转让票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即作出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失票人得依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原票据款额的制度。 15、空白票据(补充)—是指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之上,将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一部或者全部,授权持票人补充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只认可空白授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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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调整范围: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以及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调整方法: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无论增减幅度多大,均按投标时的单价进行增减;相近或相似的钢材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指定产品的采购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但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还是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施工期间的市场价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按编制工程预算时使用的定额编制及取费后予以下浮,下浮率为投标总价与招标人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价款的下浮比率;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偏差或漏项对该项造价的影响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不予调整,大于2000元的部分按前述原则调整;若施工期间内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办法具体为;a、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b、材料费占单位工程

关于调整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及招标控制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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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及招标控制价备查相关事项的

通知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文件

淮造价?2012?13号 淮建招?2012?3号

关于调整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及招标控制

价备查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利益,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经对2010年11月1日起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执行情况的调研,结合近期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决定调整我市现有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现将“2012年第一期淮安市建

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以及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 序号 1 2 工程名称 多层住宅 小高层、高层住宅 办公楼(写字楼) 3 教学楼 4 5 6 7 8 单独地下室 单独桩基础 单独装饰工程 单层厂房 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

注:1、调整系数的计算基础为按照国家、省、市计价依据编制的合理标底价。

2、执行时间:2012年4月10日以后发出招标公告的招标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园林建筑占50%以上 结构形式 混合 框架 调

舟城档【2011】2号关于文件档案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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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城档【2011】2号关于文件档案调整范围

舟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文件

舟城档[2011]2号

关于调整舟山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依据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对2007年4月印发的《舟山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舟城档[2007]3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舟山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舟山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舟山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舟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Ο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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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城档【2011】2号关于文件档案调整范围

舟山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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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城档【2011】2号关于文件档案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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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城档【2011】2号关于文件档案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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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城档【2011】2号关于文件档案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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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城档【2011】2号关于文件档案调整范围

序号(8) 6 7 (1) (2) (3) (4) 8 (1) (2) (3) (4) (5)①②③④ 9 (1) (2) (3) (4) (5) (6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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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调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调整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拟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进行每月一次的定期调整:

1、新增可充抵保证金证券37只;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585只(其中:调高折算率228只;调低折算率357只);

3、本次调整生效日期:2010年11月12日。

一、新增可充抵保证金证券(37只)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调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585只) 1、调高折算率(228只)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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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股票

000813.SZ 000830.SZ

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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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财 政 部

人社部发[2011]20号

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工作补贴。

四、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

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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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财 政 部

人社部发[2011]20号

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工作补贴。

四、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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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0045

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

客观题

判断题(共20题,共20分)

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T √ F ×

参考答案:T;考生答案:T;试题分数:1;考生得分:1

2.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T √ F ×

参考答案:T;考生答案:T;试题分数:1;考生得分:1 3.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T √ F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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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的概念界定

一)主观主义原则即以商人概念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采用此原则的国家,其商事法均持商人的营业行为是商行为的立场,或者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行为中的意义。例如,在德国法律中,商行为是一个法定概念。《德国商法典》第343条规定: “商行为是指属于经营商人的营业的一切行为。”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2]:第一,商行为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相联系,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其性质由法律所确定,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第二,商行为是商人所为的行为,与商人这一特定身份相关,非商人不得从事商行为;第三,商行为是商人在商事经营中所为的行为,具有商事经营这一特定的经营属性,非商事经营中的行为,即使由商人所为,也不属于商事行为。据此, “行为”、“商人”、“经营属性”是德国商法中商行为概念的基本要素。德国学者认为,商人或者商人资格是决定商法规范适用的核心因素,商行为是派生于商人的特别概念。在认定商行为时,必须考虑两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即商人身份和有关行为属于经营商事营业。〔 4〕因此,凡是商人实施的营业行为,皆为商行为;至于商人的婚姻和情意等纯粹的私人行为,公法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被排斥在商行为之外。在主观主义体系下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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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经济运转的主体,我国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商事主体的规范就一定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而鉴于我国还没有定立《商事通则》这样统一规范我国商事主体的感念、分类、范围以及登记等内容的具有统帅作用的商事法典,在是坚持民商统一还是采取民商分立的纠纷中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事主体制度,确定我国商事主体界定和范围的走向是必须和首要的工作。

一、商事主体的界定 1商事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商事主体就是我们传统商法中的“商人”,是指具备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经主管机关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并以此为职业或营业,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和个人。我国没有商法典,所以在我国并没有商事主体的法定概念。因为对商人的确定标准不同,价值取向也不同,所以各国对于商事主体的认定也有所不同。到现在为止,各国对于“商事主体法定”的认定主要有三种体系: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折中主义。 客观主义,以法国为代表。法国1807年的商法典首创了“客观主义立法原则”,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客观主义是强调以商事行为为定义的基础,从商事行为的概念出发来确定商事主体的范围以及适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