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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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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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合理配置水资源,达到节约用水、保护资源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具体定价权限按照价格管理目录执行。

第四条供水价格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时调整的原则制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六条各类用水逐步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运用多种价格形式进行调控。各类用水定额标准根据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照城市供水范围,结合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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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9]1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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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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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 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我省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础上,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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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府[1997]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 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 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第 1 页 共 8 页

收。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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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府[1997]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 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 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第 1 页 共 8 页

收。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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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2010-10-20 10:47:26 ] 本篇文章被290人阅读 共有0条评论,显示0条 点击这里查看更多评

黔建施通〔2005〕4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发改委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国资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改革,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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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字体:大 中 小】 【E-mail推荐 发送 】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4号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2001年12月31日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其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消费者提供单

合项目服务的收费。

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其他有关

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五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管理形式。

六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有权机关授权外,下列经营性服务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门审定

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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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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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