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的三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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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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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作者:陈其象律师 文章来源:金圣律师网

公司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证明公司股东资格的文件有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一、股东权是社员权,认定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团体法而非个人法。 二、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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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作者:陈其象律师 文章来源:金圣律师网

公司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证明公司股东资格的文件有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一、股东权是社员权,认定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团体法而非个人法。 二、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

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权的诉讼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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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原告:隐名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显名股东,其他股东

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隐名股东的认定: 不同情形下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

1、选择以隐名的方式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投资限制的规定(如对投资主体范围的限制)等违法目的。这一种类型的隐名投资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应认定无效。出资合同无效,则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发生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后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隐名股东当然不具有股东身份。

2、因改制而导致的公司职工隐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由全民所有制改制设置有限责任公司时,为了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部分职工(下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份登记到股东代表名下,委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民法及合同法委托人可以解除其与股东代表的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委托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及公司进行商议,达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出资人意愿的协议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后方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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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对策

作者:乔传福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6期

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关系到投资人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但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能有效解决股东确认问题。本文拟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成因入手,分析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面临的困境,并对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思路及对策做了具体的梳理,最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证据冲突提出了解决方案。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成因

股东资格的概念公司法上缺乏明确的定义,公司法各论著定义也不一致。通说认为:股东资格又称为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是表明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特定关系并受到法律认可的一种身份形式,而股东权利是指投资者基于该股东资格所享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股东资格是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投资者获得股东资格的实际意义在于,通过股东资格的确认,投资者可享有公司的股东资格,通过行使权利具体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实现自身投资的价值。

(1)由股东提出的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原告提出股东资格

股东通知地址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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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知地址确认函

股东姓名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说 明 公司可依据上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过快递、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向股东发生相关通知,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股东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按上述地址以公认的快递公司(如中国邮政EMS、顺丰等)向股东邮寄送达通知,通知自快递签收、代收、拒收、退回或发出五日后即视为送达(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短信、传真、电子邮件所发出的通知,自到达股东设备或系统后即视为送达。股东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否则股东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且不影响已发出的通知发生法律效力。 股东声明 本人声明所填写的上述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且已知晓通知送达的方式和效力,同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声明人: 签署时间: 注意事项告知函

致: 公司股东

您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亦需要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现将您在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设立期间

在公司设立期间,您作为公司股东应当配合签署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

股东通知地址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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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知地址确认函

股东姓名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说 明 公司可依据上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过快递、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向股东发生相关通知,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股东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按上述地址以公认的快递公司(如中国邮政EMS、顺丰等)向股东邮寄送达通知,通知自快递签收、代收、拒收、退回或发出五日后即视为送达(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短信、传真、电子邮件所发出的通知,自到达股东设备或系统后即视为送达。股东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否则股东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且不影响已发出的通知发生法律效力。 股东声明 本人声明所填写的上述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且已知晓通知送达的方式和效力,同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声明人: 签署时间: 注意事项告知函

致: 公司股东

您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亦需要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现将您在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设立期间

在公司设立期间,您作为公司股东应当配合签署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

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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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作者:纪留利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1期

[摘 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和具体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准确地认定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资格,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股东;隐名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是指一方(隐名出资)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公司股权,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权利凭证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按照不同的标准,隐名股东可以作如下分类:根据隐名股东在公司中行使权力的状况,隐名股东可以分为完全隐名股东和不完全隐名股东;根据隐名出资者的目的和理由,可以分为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和非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协议,可以分为协议型隐名股东和非协议型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特征: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做为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方(显名股东)并未认购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也既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

股权确认和合法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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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和合法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股权确认的规定非常原则,已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也并未对股权确认规则作细化规定,为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由于缺乏统一的确认规则,因此各地法院在处理股权确认这类纠纷时,经常出现相似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合法股东身份因被他人冒名顶替并丧失股东权益的这类纠纷,也面临同样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合法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笔者从分析股东概念和股权法律性质入手,来研究确认股权的一般规则。另外结合笔者代理的一个公司法诉讼案件,对特定情况下股权确认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合法股东身份被侵犯后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展开探讨。 1股权确认的一般规则

一般认为,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前提。因此,探讨股权确认问题应当以界定股东的概念和分析股权的法律性质为基础。

11股东概念。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进行概念性的直接界定。笔者仅发现我国《公司法》第4条有对股东权利进行不完全列举的规定①。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而

经股东会确认的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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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清算企业概况。

(1)、企业名称: 有限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时间: 年 月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且无对外投资。

(2)、股东构成: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股东 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的 %,股东 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的 %。

2、企业清算的原因:

本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注销,决定公司停止营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成立情况: 年 月 日成立,清算组成员有 、 组成,其中由 担任组长。

4、通知、公告的情况:

公司对外无已知债务,故无需履行通知义务,并于 年 月 日在《 》刊登《清算公告》,告知相关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上报债权。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企业财产已全部清算完毕、无债权、债务。截止清算开始之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万元,其

中货币资产 万元,实物资产 万元,已变现。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未收债权的处理:

公司对

第十章 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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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股东及股东权利

第一节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的限制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_欲成为股东,必须首先具有股东资格._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基础._一般而言,股东资格的取得,与投资人的个性特征毫无关联._投资人的性别、年龄、职业、身体状况等情形,法律均在所不问._在这一意义上说,通过投资获取财富是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经济权利的具体体现._

然而,出于维护经济安全及正常投资秩序的考虑,一些特定群体的股东资格受到限制._ (一)公权机关._

(二)证券市场监管人员及市场从业人员._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发起人资格._

(四)不具有本国境内住所的外国人的发起人资格._

(五)公司成为自身股东的资格._

二、股东身份的取得

股东身份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_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投资者基于其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而取得股东资格._

1.公司设立发行

2.公司增资发行

(二)继受取得

1.赠与._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_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