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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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
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
解亘 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2013-06-10 15:47:00 来源:《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关键词: 《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废止论
内容提要: 以《民法通则》第116条为蓝本“扩建”而成的《合同法》第121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时代主旋律的背景下,原本就不合时宜。该规范不仅强行介入合同当事人对履行风险的分配,违背意思自治的原理,而且曲解了债的相对性理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本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07条)来应对。第121条也不像不可抗力、情事变更规范那样具有作为任意规范的价值,应当予以废止。
一、序言
《合同法》在总则第7章“违约责任”的第121条,设置了有关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 [1]之情形的责任分担规则。依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于第121条未对“第三人的原因”作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的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如果属于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
合同法,第39条
合同法,第39条
篇一: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
上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 第39条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格式条款/概括规制/平等互惠原则/任意性规范/合同目的
内容提要: 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中,概括规制是其中重要一环。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可援引的原则——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出现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违反任意性规范、妨碍合同目的之达成等情事之一的,可认其为违反公平原则。格式条款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其使用已属无可避免。以格式条款缔结合同并规范合同内容,虽然在外表上符合契约自由的形式,但是在实质上显然已破坏契约自由原则。此乃格式合同的最大弊端。因此,在格式条款已成为合同内容并经解释而确定其意义后,即应审查其是否有效以确定其有无拘束相对人的效力,换言之,如何规制格式条款的效力即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大课题。 [1]而放眼世界,各国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1)硬性规制,即明定某些格式条款绝
对无效;(2)概括规制,即明定某一抽象原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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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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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格式条款/概括规制/平等互惠原则/任意性规范/合同目的
内容提要: 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中,概括规制是其中重要一环。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可援引的原则——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出现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违反任意性规范、妨碍合同目的之达成等情事之一的,可认其为违反公平原则。格式条款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其使用已属无可避免。以格式条款缔结合同并规范合同内容,虽然在外表上符合契约自由的形式,但是在实质上显然已破坏契约自由原则。此乃格式合同的最大弊端。因此,在格式条款已成为合同内容并经解释而确定其意义后,即应审查其是否有效以确定其有无拘束相对人的效力,换言之,如何规制格式条款的效力即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大课题。 [1]而放眼世界,各国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1)硬性规制,即明定某些格式条款绝
对无效;(2)概括规制,即明定某一抽象原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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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
小编希望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建筑工程中是需要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不管是施工合同还是施工承包合同都是要遵守建筑工程合同法中法律的有关规定的,那么到底法律对于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呢?小编收集了相关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的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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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的关系
《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
的关系
一、 合同要履行——依据《合同法》确定履行地
当事人双方就各自所负义务的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无法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履行期届至,当事人欲履行己方所负义务时,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将履行的义务所在地。
【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目的】
在履行地点为履行,为适当履行,在其他地点为履行则否。此时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将履行的义务所地点,除为适当履行己方义务外,还具有以下作用:
(1)确定验收地点;(2)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3)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
二、 合同已实际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已实际履行可分为三种情况:已全面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及加害履行。其中瑕疵履行包含履行迟延或不适当履行。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
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此时合同履行地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故应当依据《民事诉
合同法
作业形式 书 面(不收打印稿) 各教学中心学员(上海总部学员除外):交给当地教学中心。提交时间以当地教学中心规定的提交期限为准。 提交地点及 上海总部学员:面授课程的作业,学员上最后一次面授课时,把提交时间 书面作业当堂交于任课教师。但若面授教师对提交地点、提交时间或提交方式等有特别要求,请以面授教师的要求为准。网上直播课程的作业,请按课表上规定的最后期限交给班主任。 占分比例 总成绩的20% 1、请给提交的作业加一个封面,上面注明“所属站点、年级专业、备注 学号、姓名、课程名称” 2、作业过期不交或相互复印、雷同,则作业成绩以“0分”计。
《合同法》课程第一次作业?
第一部分 选择题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C )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2、下列合同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 D ) A.劳动合同 B.遗赠扶养协议 C.收养合同 D.行纪合同
3、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B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4、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C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
合同法
作业形式 书 面(不收打印稿) 各教学中心学员(上海总部学员除外):交给当地教学中心。提交时间以当地教学中心规定的提交期限为准。 提交地点及 上海总部学员:面授课程的作业,学员上最后一次面授课时,把提交时间 书面作业当堂交于任课教师。但若面授教师对提交地点、提交时间或提交方式等有特别要求,请以面授教师的要求为准。网上直播课程的作业,请按课表上规定的最后期限交给班主任。 占分比例 总成绩的20% 1、请给提交的作业加一个封面,上面注明“所属站点、年级专业、备注 学号、姓名、课程名称” 2、作业过期不交或相互复印、雷同,则作业成绩以“0分”计。
《合同法》课程第一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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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C )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2、下列合同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 D ) A.劳动合同 B.遗赠扶养协议 C.收养合同 D.行纪合同
3、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B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4、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C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
合同法
作业形式 书 面(不收打印稿) 各教学中心学员(上海总部学员除外):交给当地教学中心。提交时间以当地教学中心规定的提交期限为准。 提交地点及 上海总部学员:面授课程的作业,学员上最后一次面授课时,把提交时间 书面作业当堂交于任课教师。但若面授教师对提交地点、提交时间或提交方式等有特别要求,请以面授教师的要求为准。网上直播课程的作业,请按课表上规定的最后期限交给班主任。 占分比例 总成绩的20% 1、请给提交的作业加一个封面,上面注明“所属站点、年级专业、备注 学号、姓名、课程名称” 2、作业过期不交或相互复印、雷同,则作业成绩以“0分”计。
《合同法》课程第一次作业?
第一部分 选择题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C )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2、下列合同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 D ) A.劳动合同 B.遗赠扶养协议 C.收养合同 D.行纪合同
3、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B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4、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C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
合同法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C) A、发布拍卖公告 B、寄送商品价目表
C、在报纸上发布新书广告,称款到发书 D、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发布招股说明书
甲公司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关于某项目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招标书后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经过决标,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则下列各项正确的是:(ACD)
A、甲发出招标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B、甲发出招标书的行为为要约 C、乙发出投标书的行为为要约
D、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为承诺
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是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要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XX型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