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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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BF——2008——0603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廊坊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河北省廊坊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文件
廊政[2007]9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已经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目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哟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
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在市规范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布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开发或参与开
廊坊市建设局
廊坊市建设局
二OO八年市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安 排 意 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现就做好市建设局2008年市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活动,紧紧抓住加快城镇化进程这条主线,着力完善城市功能、着力培育城市特色、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不断增强城市软实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推进“科学发展、进位争先、和谐安定、富民强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任务
按照“服务发展、适宜人居、环境优美”的总体要求,为全面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中心城市功能,2008年将实施“八项重点工程”,即:出入口改造工程、路网提升工程、交通便民工程、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水系景观修复及绿化精品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水供热建设工程、节能减排工程。八项重点工程计划总投资20.36亿元,资金安排:财政资金3.488亿元,银行贷款2.74亿元,社会资金14.132亿元。
(一)出入口改造工程
以建设精品工程,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着力围绕西、南城市出入口,实施示范工程,总投资45190万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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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8500万元,社会资金36690万元。
1、优先建设西出口景观带工程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至5月、9至12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6、7、8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地点咨询电话
1、市本级营业厅金光道36号中国建设银行廊坊分行东二楼0316-2054380
0316-2054332
2、香河管理部康平路15号0316-8317387
0316-8316977
3、大厂管理部大安西街23号0316-8820229
4、大城管理部新华东街90号0316-5562018
0316-3258536
0316-3258538
5、霸州管理部益津北路106国道西侧金帝佳苑底商0316-7222001
6、文安管理部丰利路249号0316-5255251
7、永清管理部益昌中路126号0316-6620652
0316-6620957
0316-6620982
8、固安管理部新中街216号0316-6161741
9-1、三河管理部第五小学北侧紫竹湾二期门面房0316-3210299
0316-3210699
9-2、燕郊分理处鼎盛家园底商建行开发区支行二层0316-331
廊坊市司法行政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司 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 自 由裁量权, 避免行政处罚 的随意性, 确保行政处罚 的合法性、 合理性,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 自 由裁量权, 是指全市司 法行政系统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 以及处罚幅度进行规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 应当遵循以下执法理念:
( 一) 人本执法的理念, 体现以人为本、 执法为民, 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二) 依法执法的理念, 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 既要注重实体合法, 又要注重程序合法;
( 三) 科学监管的理念, 依靠科学, 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 四) 公正执法的理念, 遵循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对任何身份的当事人做到平等对待, 不受当事人地位、 社会关系 等干扰;
( 五) 责任执法的理念, 体现权责统一, 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 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第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第三章 车辆使用第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第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第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第四章 车辆维护第十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项目,经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较大项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第十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精神,规范我国科技评估活动,保证科技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使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
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
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在业主、业主大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
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设施未分户设计安装、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费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改造。
配套设施不全的旧老住宅小区,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