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文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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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文
华中科技大学 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年 级: 研究生一年级 学 号: M201174373 姓 名: 曹 婷 专 业:法律硕士普通班 指导老师: 张淞纶
二零一二年四月
华中科技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中 文 摘 要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新兴的融资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质押到底有何优点,在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什么样的瓶颈与制约呢?
关键词:物权法; 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 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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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第一章 知识产权质押的必要性与优点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权利质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除了票据、债券、提单、股票等有价证券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
物权法论文
说善意取得
努尔边·喀哈尔 10法学 20100622027 摘要:在所有权章节中,所有权的取得这节中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如今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善意取得 赃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见这样的情况: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结果乙擅自将该电脑转让给丙。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处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甲应如何主张权利、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需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
物权法500字小论文
法学院143 邓道顺 1326211225
关于善意取得中赃物的思考
在民法及物权法的学习中,我发现善意第三人似乎总是拥有一定的“特权”,许多法条都会补充一句,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如果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不能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话,那么社会市场就会乱了套,人们不敢随意买卖,或者说买了之后也不知何时要被追回,这样就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但也总有一些是善意取得这个“特权”也无法保护得了的,那就是赃物。
《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既然在遗失物问题上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那么赃物上就更加不会适用了,但我认为赃物也应该分情况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们都知道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使得商品交易能够更有效率,更安全的进行。在赃物因为被抢或者被偷窃后,其虽然不是原所有人所自愿放弃的,但是在进入市场后,由于现代社会中商品的流
物权法作业
一、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答:
(1)第一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乙去世,甲因继承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件,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的因继承遗产取得。
(2)第二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丙交付A琴,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3)第三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丁交付A琴,丁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借用合同关系。甲与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甲、丙之间的借用同样已履行,但如果甲不能按时返还A琴,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甲无法返还,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甲、丁之间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因丁为善意第三人,交付后,丁对A琴的所有权无瑕疵,丙不得向丁主张返还。丙丁之间无法律关系。 二、 问:
1.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
物权法习题
物权法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B )。
A.月球上的土地 B.电力 C.阳光 D.人体上的器官
2.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起辅助作用,下列属于主物从物关系的是( B )。
A.房屋与窗户 B.锁与钥匙 C.上衣与裤子 D.苹果树与树上的苹果
3.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法中的孳息的有( A )。
A.动物腹中的胎儿 B.彩票的中奖所得奖金 C.粮食酿造的酒 D.牛黄
4. 物权是( C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形成权
5. 下列物权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C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 留置权
6.下列物权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C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C.留置权 B.地役权 D.抵押权
7. 下列表述中,不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 B )。
A.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B.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种类型的物权
C.多个人可以享有一个所有权
D.法律主体可以协议约定创设物权类型
8. 甲向乙借款1O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
物权法作业
一、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答:
(1)第一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乙去世,甲因继承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件,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的因继承遗产取得。
(2)第二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丙交付A琴,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3)第三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丁交付A琴,丁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借用合同关系。甲与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甲、丙之间的借用同样已履行,但如果甲不能按时返还A琴,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甲无法返还,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甲、丁之间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因丁为善意第三人,交付后,丁对A琴的所有权无瑕疵,丙不得向丁主张返还。丙丁之间无法律关系。 二、 问:
1.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
物权法教案
第一讲 物权法与物权
各位朋友大家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物权法一些主要内容。首先介绍一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 先来看一个案例。村民杨某向李某借了2000块钱,双方约
定杨某自愿将自己的一头牛抵押给李某,如到期不能及时还钱,牛就归李某所有。该借款到期后,杨某果然不能还钱,李某依据协议认为牛已经属于自己所有了,就要求杨某把牛交给自己,杨某拒不交出。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抵押的牛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杨某把牛交给自己。
本案中牛是否已归李某所有了呢?这里涉及到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超越法律的规定创设物权的内容。 简单地说就是当我们要设定一个物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中去选定某种物权,对于选定的物权类型,我们还必须按照法律对该种物权内容的规定去约定内容。不能自作聪明地去创设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所谓物权,也不能对某种法定物权的内容作任意改变。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习题
物权法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B )。
A.月球上的土地 B.电力 C.阳光 D.人体上的器官 2.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起辅助作用,下列属于主物从物关系的是( B )。
A.房屋与窗户 B.锁与钥匙 C.上衣与裤子 D.苹果树与树上的苹果
3.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法中的孳息的有( A )。
A.动物腹中的胎儿 B.彩票的中奖所得奖金 C.粮食酿造的酒 D.牛黄
4. 物权是( C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形成权 5. 下列物权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C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 留置权 6.下列物权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C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C.留置权
B.地役权 D.抵押权
7. 下列表述中,不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 B )。 A.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B.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种类型的物权
C.多个人可以享有一个所有权
D.法律主体可以协议约定创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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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李永军 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经济学院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物权法笔记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
物权法课件
民法学原理(二)
授 课 人:朱庆育
授课时间:201009-201101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 课 时 数:90
教学博客:http://blog.sina.com.cn/kanqiaoshangfengjing 教学公邮:pandektenrecht@gmail.com 密 码: digesten
教学个邮:qingyuzh@cupl.edu.cn
【物权法】 课程说明
一、导言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
二、讲授体例
第1章 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2章 民法上的物(第6-8节) 第3章 占有(第9-12节)
第4章 物权变动(第13-17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