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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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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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不局限于律师辩护,加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三难”问题,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也制约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着眼于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尤其是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比,逐步分析我国刑事辩护面临的困境,通过新旧《刑事诉讼法》的比较,阐述我国刑事辩护立法的变化与发展,指出特色亮点,最后针对我国刑事辩护的尴尬现状,提出可行解决途径。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

刑事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渊源。二、两大法系下刑事辩护的发展(一)英美法系刑事辩护现状 在刑事诉讼模式上,英美法系国家属于“当事人主义”,又称“对抗制”。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文化因素的相互吸收,英美法系国家逐步认识到惩罚功能的重要性,也吸收了职权主义的做法,立法随之进一步完善。

在英国,除了非专业治安法官外,所以法官均从律师中选任。其辩护主体限于律师,其中出庭

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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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相关案情。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 性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在哈尔滨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金额有异议,因为被告人在2012年4月中旬离开该公司,因此本人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所投的钱不能算作其涉案金额,另外,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2011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在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10万元,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交款收据,交款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而被告人进该公司的时间为2011年10月初,因此该笔金额不能算做其涉案的金额。

三、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 2、

被告人XXX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属于

从犯,可以比较主犯从轻处罚。

3、

被告人XXX,自动

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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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李伟群

? 2012-04-13 10:57:00 来源:《法律适用》 2011年第5期

一、前言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根据记载于票据上的实质内容所定,因此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具有天然的、无可分割的关系。然而,一旦持票人丧失票据而成为失票人,那么,就失票人而言,虽说他依然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会跌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迫境地。因为“失票”意味着他已经失去对票据的实际控制,故在该票据满期之前,他已不可能通过处分票据将之转让给第三人(向后),同样,他也无法在票据满期后持票向票据债务人(向前)行使请求付款权利。

可是,将权利与证券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更容易、票据流通更快捷、票据转让更安全而所设。然而,票据的丧失给失票人招来如此不利的结果,其非票据法律制度所愿意看到的结果。为了给失票者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公示催告、或者采用请求付款诉讼这两大救济手段得以实现。可是,我国票据法不仅保留了挂失止付这一传统的做法,还包揽了大陆法系的公示催告和英美法系的请求付款诉讼两大制度。

应该说,在1995年《票据法》出台伊始,我国学者对《票

刑事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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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二: 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

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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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李伟群

? 2012-04-13 10:57:00 来源:《法律适用》 2011年第5期

一、前言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根据记载于票据上的实质内容所定,因此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具有天然的、无可分割的关系。然而,一旦持票人丧失票据而成为失票人,那么,就失票人而言,虽说他依然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会跌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迫境地。因为“失票”意味着他已经失去对票据的实际控制,故在该票据满期之前,他已不可能通过处分票据将之转让给第三人(向后),同样,他也无法在票据满期后持票向票据债务人(向前)行使请求付款权利。

可是,将权利与证券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更容易、票据流通更快捷、票据转让更安全而所设。然而,票据的丧失给失票人招来如此不利的结果,其非票据法律制度所愿意看到的结果。为了给失票者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公示催告、或者采用请求付款诉讼这两大救济手段得以实现。可是,我国票据法不仅保留了挂失止付这一传统的做法,还包揽了大陆法系的公示催告和英美法系的请求付款诉讼两大制度。

应该说,在1995年《票据法》出台伊始,我国学者对《票

浅析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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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

---- 杜培武案引发的深思

2010051170 秦志强

杜培武案可以说是对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的一种极大讽刺, 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沉思.对于社会的的影响

极大?此案中不仅涉及了刑讯逼供更加参入了公检法三家联合执法?试问这样的话,公正何在.首先,先让我我们了解一下杜培武案始终.

杜,原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的一名普通民警,因被怀疑是一起

恶性杀警察时间的凶手,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1998422被刑侦部门关押审讯,之后于9882昆明检察院批捕.99.2被昆明中院一审判决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不服上诉云南高院,因证据不足被判死缓.

然而于96.6,昆明警方才捉获真凶.从此杜培武案件才得以真

相大白,他的冤情才得以洗清.至此,他却蒙受了整整26个月非人的折磨.杜培武从一名警察到囚犯再到警察,可谓一波三折,走过了一段令他自己都不敢回想的人生之路.针对于这个案子的平反,

不得不提一位了不起的律师---刘胡乐律师.在杜培武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接受了被害人的委托,并在法庭上为杜培武作了无罪辩护,然虽其的辩解句句精辟,驳得公诉方无理以对。但面对公检法三家的强手联合,难改杜培武的死刑定案。刘胡乐律师针对此案作出了如下

安徽刑事辩护网—安徽专业刑事律师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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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刑事辩护网—安徽专业刑事律师之家

安徽刑事辩护网创办于2003年5月,作为安徽省目前最大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门户网站,由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创办。本着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宗旨,为律师交流、法律咨询和普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供了平台。目前,安徽刑事辩护网已吸引了安徽省多个精英律师团队进驻。网站内容涵盖刑事新闻、刑事诉讼、刑事律师、法律法规、法律咨询等多个栏目。

新安晚报2003年5月25日对安徽刑事辩护网创办的报道 由安徽教育学院政法系教师创办的专业刑事法律网站于本月二十五日正式开通,这是我省首家专业刑事法律网站。该网站由安徽教育学院专门从事刑法教学的法律专家和刑事专业律师共同主持,面向社会提供免费的高质量法律咨询服务。

近几年我国刑事辩护呈现滑坡趋势,表现在刑事案件律师出庭率下降,优秀律师纷纷放弃刑事辩护,把精力投向经济民事业务。刑事辩护变成了新手练兵的手段,这种现象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我们创办安徽律师网的目的一是为我省刑辩律师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从而提高全省律师刑事辩护水平;二是向需要提供刑事法律帮助的公民推介高水平的形式辩护律师,从而有效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三是推进刑法教学水平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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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型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对回避的理由和种类、适用人员和相应程序有相关规定,对实际境遇有相应解释,但回避制度很少被用于实践;对什么是利害关系也没有明确解释;回避的范围窄等。以上现象有违程序公正理念。改革现有回避制度,应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学习他国经验,建立无因回避制度。

我国砌亭回避{良的现状分祈&宄善 i ! l口舒涛的,当自行回避,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1是 ()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任过本案的证人、定人、 3担鉴辩护人、讼代理人的;诉 ()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可第二十九条,判人员、察人员、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审检侦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不人。审判人员、察人员、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依法追检侦应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判人员、察人员、查人员的回避,当分别审检侦应一

引言

由院长、察长、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长的回避,检公院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同级人民检察检由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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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李文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可见管辖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实际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存在这很多的问题,在此做一下简单评价。从很多的学者的文献上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有很多的不完善。 一、管辖权移转问题

按照六部委《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但是,对于如何区分主、从罪,立法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使人产生歧义,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则很容易发生相互争夺或互相推诿管辖的局面,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而且有损法律权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3条用五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四级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移转。虽然这些条文确立了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框架,基本满足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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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是当前我国庭审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难题。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是分不开的。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必须完善刑事证据立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二是明确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规定出庭证人证言与书面证言之间的证明效力的差异;四是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重构

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即便是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要求较高的上海市,其实际出庭率也不超过30.[2]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下的负面影响

在刑事诉讼新的庭审模式中,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