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社发2020 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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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社发17号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6]17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遥知》(鄂政发(2006)1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社规19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规[2011]19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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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发49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1]49号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
新人社发〔2011〕49号
关于新人社的见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新人社发 2011 4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深化工资制度改革提出的“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范围”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 2011 6号)规定,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落实强化实际操作指导,我厅制定了《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要加强
晋人社厅发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京劳社医发62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
晋人社厅发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渝人社发〔2010〕184号
渝人社发?2010?1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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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是按照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专家对乙类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后形成的,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
渝社险发〔2010〕48号
渝社险发〔2010〕48号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
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49
号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49号)等文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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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现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的有关业务处理
(一)对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由参保单位核实其户籍身份后,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本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其中,市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受理核
湘人社发〔2014〕48号
实用文档
HNPR-2014-13012
湘人社发〔2014〕48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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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