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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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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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更新时间:2010-12-2 8:13:47 编辑:ed05 文章出处:一代论文网 引用:http://www.edu-daily.com- -

摘要: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存在于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领域,而且几乎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诸如公司法、运输法、保险法等。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与各国法律的冲突也不断增加。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关于法律规避的性质和效力,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历来存在分歧 。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独立的制度,从实践层面讲,存在着意图认定上的主观性、效力认定上的矛盾性和处理后果上的消极性等缺陷。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效力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law to cir

浅谈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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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国家的统一进程的加快,内地与港澳以及与台湾之间民事交往的增多,将面临更多的法律事务。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法律规避问题也还没有明确且全面的立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法律规避的产生与性质

法律规避现象的出现起源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案的审理,自此后,法律规避就成为一个渗透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各个方面且愈多发生的法律现象,而如何有效的解决法律规避问题,也就成为各国法学家所共同研究的重点。而要有效的解决法律规避问题,必须了解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构成及性质。

法律规避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几个方面:首先,人们总是在趋利避害心理的驱使下,本能的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加以适用,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规避法律的意图,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主观原因;其次,基于本国利益的需要,不同的国家对同一个法律事实或行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再次,各个国家对于法律的选择与适用只机械的规定应适用何种或何地法律,客观上为当事人自主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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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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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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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年第

总第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齐湘泉内容提要已有论及。

先决问题是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关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先哲们对先决问题。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间题的研究,

一直承袭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的理论对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

莫里斯关于

先决问题的理论是值得商榷的适用重新作了阐释关键词加由恤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人手。

先决问题的法律

提出了新的观点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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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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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

质疑又被称为附带问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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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涉外民年和年,

事关系中主要问题问题。

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和温格勒尔。,

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

先决问题是德国法学家梅尔基奥尔,

先后于

提出来的

此后受到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为先决问题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国法为准据法

一直承袭英国法学家莫里斯,

的观点,

第一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

须由外国法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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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含有涉外因素的次要问题也随之出现

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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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几点思考

《政法论丛》第200403期第75页

夏凤英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构成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为以下论述方便,此处作一简单列举,传统上善意取得之构成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动产者,谓不动产以外的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7条),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因此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一切物。但能善意取得的动产不包括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2.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且让与人占有该动产为合法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寄人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无处分权而让与他人之物。3.受让人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财产,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能存在善意取得,基于事实行为如继承、盗窃等以及无偿行为如赠与则不适用善意取得。4.受让人须取得动产的占有,即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5.受让人须为善意。对善意的理解,有认为非故意或过失便为善意,有认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便为善意。随着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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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取得。该条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做出规定,从而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对于确认产权的归属、规范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都会发生物权的变动,但是,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也就决定了二者的善意取得的适用要件存在区别。既有的研究大多围绕动产的善意取得展开,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本文拟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构成要件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无权处分内涵的界定

《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尽管该条中没有明确将“无权处分”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列举出来,但由于该条将其作为前提条件,所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杨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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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风险原则为基础构造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其包括存在代理权表象,该代理权表象是被代理人风险范围内的因素导致的,以及相对人是善意的这三个要件。就第二个要件而言,风险分配应考虑被代理人是否制造了不必要的风险,哪一方更容易控制风险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相对人善意之判定应以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意思表示到达的时间为准。善意与否的证明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代理见的别特构成要件●杨雄代【容内摘要】应以当险风原则为基础造构见表理代的特别成构件要,包括存在代权表象理,其该理代权象表被是代人风险理围范内的素因导致的,以及相对是善人意的三这要件个就。第二个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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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则原民法 典作私法上为信保赖护一种类型,的表代理的见成要构是件具最议的争一问个题。我国《合同》法第 49条的规定比较模糊,民法理论与界务实界这在个题上都存问在大很分的歧,解有论释层上的争面既,议也有立法论层面上的争议。未来我国民法典总则对于表代理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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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作者:钱冰青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摘 要 现实生活中,他人采用伪造、盗用权利证书、身份证明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手段,并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已登记不动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均缺乏清晰合理的判定基准,以致学术探讨或司法裁判多有分歧。本论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样本,根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制度,分析关注此案的众多专家学者的各种观点,提出个人见解:即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也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关键词 不动产交易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钱冰青,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13-02

一、一起真实案例的法律适用探析

2007年发生过这么一起案例。某市居民张焕的一套商品房,被租赁该房屋的骗子刘金龙卖给了李大庆,并通过盗用房产证、利用假身份证等手段,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事情败露后,骗子逃之夭夭。张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作出的

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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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论文摘要 现实生活中,他人采用伪造、盗用权利证书、身份证明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手段,并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已登记不动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均缺乏清晰合理的判定基准,以致学术探讨或司法裁判多有分歧。本论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样本,根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制度,分析关注此案的众多专家学者的各种观点,提出个人见解:即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也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论文关键词 不动产交易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一、一起真实案例的法律适用探析

2007年发生过这么一起案例。某市居民张焕的一套商品房,被租赁该房屋的骗子刘金龙卖给了李大庆,并通过盗用房产证、利用假身份证等手段,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事情败露后,骗子逃之夭夭。张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作出的房屋转移登记,或者由登记部门按照市价赔偿全部房款。

当时,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包括王利明、杨立新、熊丙万在内的法学大家,大多数人认为应当认定李大庆为善意取得。理由是张焕的损失是因为刘金龙的诈骗行为和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