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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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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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冀法审[2007]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

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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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试行)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技术大纲。

1.2 本大纲适用于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输水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本大纲所指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岸滩、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的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定的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国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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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水利厅文件 川水发[2004]40号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川水发[200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 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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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

告审批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00005296X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 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

2

2020年4月19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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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袁家军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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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袁家军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

(审定稿)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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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L 庆

DBSL2—201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

(试行)

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iver-related Construction and Flood Prevention

Assessment Report In River Management Scope (For Trial)

2012-04 -20发布 2012 - 04 - 20实施

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河〔2012〕23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方法,保证报告质量,我局现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请各地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河道处,以便于我局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联系人:周亮,联系电话:89079113)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I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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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发布审批单

制度名称 制度编码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管理规定 版次 02 为规范各单位管理行为,杜绝主体责任管理不到位现制度目的 象的发生,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与稳定。 制度控制 责任部门 部门 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制度建设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总经理 签发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监察部 主要编写人 其他部门 会签意见 制度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管理规定 编码: 版次:02 正文页数:4 附录数:2 签 发 PAFD总经理 年 月 日

版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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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

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

1

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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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 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 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