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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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7-17)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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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 序言

意识到各国人民唇齿相依,休戚与共,他们的文化拼合组成人类共同财产,但是担心这种并不牢固的拼合随时可能分裂瓦解,

注意到在本世纪内,难以想象的暴行残害了无数儿童、妇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类的良知深受震动,

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

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效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

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 忆及各国有义务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强调本规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缔约国插手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

决心为此目的并为了今世后代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系统建立关系,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

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国际正义的执行, 议定如下: 第一编 法院的设立 第一条 法院

兹设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偿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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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日,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在海牙成立,这是国际社会针对国际性犯罪问题的全新尝试。但是成立后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非缔约国主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与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矛盾:主要体现为在检察官启动调查程序阶段产生的冲突和规约修改阶段采用双重标准产生的冲突两个方面。在本文中将会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区补充性原则非缔约国主权冲突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及其提出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于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该法院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为其设立

依据,目的在于有效打击那些国际社会所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从而使这些罪犯不再逍遥法外。[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序言第6款。]截止到目前为止[ 截止时间为本文的写作时间,2007年11月18日,作者加。],批准规约的缔约国总数已达105个。但是,ICC的管辖权与国家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系一直倍受世界各国的质疑与关注。

在规约的制定和投票过程

《罗马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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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研究

——兼与中国刑法的比较

王俊平 张 磊

摘 要:无论是国际刑法还是国内刑法,都无可争辩地承认个人刑事责任。中国刑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与《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既有共性,也有区别。明确彼此之利弊,取长补短,对于促进国际刑事法院视角下中国刑事法的完善和中国视角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罗马规约》 刑法

作为《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中的重要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虽然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极大兴趣,但从研究成果来看,多是就该原则的历史发展、《规约》的相关规定等进行介绍,将《规约》与中国刑法进行比较分析的成果并不多见。有鉴于此,本文拟在系统研究《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并与中国刑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甄别二者的共性和个性,提出促进国际刑事法院视角下中国刑事法的完善以及中国视角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发展之建言。

一、《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在《规约》中,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第26、27、29、31、32、33条则详细规定了排除个人刑事责任的事由,这些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相互配合,构筑了较为完整系统的个人刑事责任制度体系。

(一)个人

《罗马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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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研究

——兼与中国刑法的比较

王俊平 张 磊

摘 要:无论是国际刑法还是国内刑法,都无可争辩地承认个人刑事责任。中国刑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与《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既有共性,也有区别。明确彼此之利弊,取长补短,对于促进国际刑事法院视角下中国刑事法的完善和中国视角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罗马规约》 刑法

作为《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中的重要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虽然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极大兴趣,但从研究成果来看,多是就该原则的历史发展、《规约》的相关规定等进行介绍,将《规约》与中国刑法进行比较分析的成果并不多见。有鉴于此,本文拟在系统研究《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并与中国刑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甄别二者的共性和个性,提出促进国际刑事法院视角下中国刑事法的完善以及中国视角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发展之建言。

一、《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在《规约》中,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第26、27、29、31、32、33条则详细规定了排除个人刑事责任的事由,这些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相互配合,构筑了较为完整系统的个人刑事责任制度体系。

(一)个人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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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2015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12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

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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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10

书名: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作者:张志勇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08-4-1 入库时间:2008-5-14 定价:25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以诈骗罪的概述与犯罪构成为逻辑起点,以诈骗罪的认定为主线,以诈骗罪的完善为终点,重点梳理、研究诈骗罪的疑难问题,以期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与创新,为指导诈骗罪的司法实践、完善诈骗罪的立法,贡献绵薄之力。本书除导言外,共有八章内容,对诈骗罪进行系统研究。

导言部分,笔者阐释了诈骗罪的研究意义,介绍了诈骗罪的研究现状,论述了诈骗罪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有三种: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与系统分析法。笔者综合运用这三种方法,对诈骗罪进行全景式的研究,系统地论述诈骗罪。

第一章诈骗罪概述,笔者就我国和外国诈骗罪的立法沿革、诈骗罪的立法模式、诈骗罪的概念等问题,作概要论述。首先介绍诈骗罪的立法沿革,总结旧中国与新中国诈骗罪立法之嬗变。其次介绍国外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总的来说有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单一模式,即只概括规定一种诈骗罪,以包容社会生活中的所有诈骗犯罪现象。另一种是分立模式,即在普通诈骗罪之外,还另外规定了特别诈骗罪。我国1979年刑法采取

非法集资案的刑事法律适用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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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的刑事法律适用评析

作者:周立刚

来源:《北方经贸》2012年第07期

摘要:由于非法集资一类案件涉众广、影响大,并且关于民间融资的政策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不易把握,使得相关案件中的诸如对“非法集资”的界定、集资诈骗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识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执焦点。而集资诈骗罪作为唯一保留死刑适用的诈骗犯罪也备受诟病。

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占有目的;死刑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7-0049-01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非法集资案在明确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基础上,以“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由,依法做出不核准吴英死刑,并将该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依照中国刑事司法的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是具有终局意义的。可见,吴英案的集资诈骗性质在司法适用上已是不可置疑。事实上,吴英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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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各位同仁:

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

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 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09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

刑事法律英语词汇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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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Laws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crime of aiding a client to destroy or forge evidence

绑架妇女儿童罪crime of kidnapping women and children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crime of harboring a mafia-style syndicate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crime of harboring drug criminals

报复陷害罪case of retaliation and frame-ups

必要共同犯罪indispensable joint crime

并科原则doctrine of cumulating punishments

剥夺权利deprival of rights

不能犯impossibility; unrealized offense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crime of taking part in an organization engaged in terrorist activities

超越管辖权excess of jurisdiction

超越职权范围overst

企业家如何防范与应对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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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与应对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

来源:《经济》2014年第07期

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在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共357起,其中国企高管涉案87例、民企老板涉案270例,犯罪信息数量与上一年相比增长率高达45%,且这已是连续第4年增长。

频频落马的企业家背后折射出中国企业家面临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家的他们曾经在商界叱咤风云,领导企业兴盛一方,然而他们一旦触犯法律的底线,导致事后身陷囹圄,不得不离开曾经给他们带来财富和名声的岗位,这都是因为之前没有做好可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应急应对,致使企业家和企业的发展受到沉重的打击。

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环境,在中国现实的政商生态中,民营企业家更是没有伤害公权力的能力,但缺少公权力的助力,也就没有能力争夺更多的社会资源,可以说民营企业是处于整个丛林的食草端。企业家攀附公权力,始终存在与虎谋皮的危险,虽然在获取资金、项目、地块、矿山时得到照顾就能一路绿灯。但依靠这种手法生存发展的企业家,面临着巨大刑事风险。

许多企业家认为自己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