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银监发[201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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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10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104号)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
银监发10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
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
5、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11〕104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
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 2011 〕 104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
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 (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
现金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是高负债经营的金融企业,经营的对象是货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商业银行为了保持清偿力和获取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并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因此,现金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习目标
了解现金资产的构成及来源
掌握现金资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掌握准备金、库存现金和同业存款管理 现金资产的构成及来源 现金资产的构成
狭义的现金资产:库存现金
广义的现金资产:一般意义上的现金资产是广义的现金资产,指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以及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资产。包括: A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银行保存在金库中的现钞和硬币 主要作用:应付客户提现、银行日常零星开支
任何一家营业性的金融机构,都必须保存一定数量的现金。
库存现金是非赢利性资产,需花费大量保管费用,不宜保存太多。 库存现金的经营原则:适度规模。 B在央行的存款
即存款准备金。构成:
a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照法定比率向央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是央行调节信用的政策手段,一般不得动用;具有强制性;随存款调整。
b超额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可用于日常的各种支付和贷放活动 ;也可随时从该帐户上提取现金
c广义的超额准备金: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
第1章 商业银行导论
1.1 商业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意大利是银行最早产生的发源地。
英格兰银行(1694年)是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它的成立也是现代银行业产生的标志。
清政府于1897年在沪成立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的产生。
现代商业银行形成的两种途径:
(1)由高利贷性质的银行转变而来;(2)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银行。
1.2 商业银行的性质与功能
一、 商业银行的性质-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第一,商业银行是企业——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获取最大利润是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在前提。
第二,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1)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等金融服务。(2)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和受社会经济的影响特殊(3)商业银行责任特殊。
第三,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有别于国家的中央银行,又有别于专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与作用
(一)信用中介-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