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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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大全 - 图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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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 参考答案:

订了购买 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安特卫普,总价款 (1)、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的一种书面凭证。

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 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以下三点: 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 ②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 ③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 (2)、提单按有无批注区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在接受托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外表状态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就此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作出记载,称为批注。 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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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 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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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 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

2014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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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1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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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1.

新加坡A商行于5月10日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出售木材一批,要约中列明各项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5月12日上午11时向当地电报局交发对以上要约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同日下午2时送达新加坡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新加坡A商行于5月12日上午8时20分向当地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方5月10日要约撤销。”该电报于同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中国B公司。

问:(1)依据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新加坡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

了5 月10日的要约?为什么?

(2)新加坡A商行与中国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为什么?

2.

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B,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2月19日才收到A邮寄来的要约,由于B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就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在合同是否成立问题上产生争议。

问:合同是否成立?

3.

6月1日,卖方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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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1.

新加坡A商行于5月10日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出售木材一批,要约中列明各项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5月12日上午11时向当地电报局交发对以上要约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同日下午2时送达新加坡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新加坡A商行于5月12日上午8时20分向当地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方5月10日要约撤销。”该电报于同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中国B公司。 问:(1)依据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新加坡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 月10日的要约?为什么?

(2)新加坡A商行与中国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为什么? 2.

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B,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2月19日才收到A邮寄来的要约,由于B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就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在合同是否成立问题上产生争议。

问:合同是否成立? 3.

6月1日,卖方向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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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 A 公司与俄罗斯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

的 FCA 合同 (约定使用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 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 。A 公司交货获 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 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 B 公司收取 货款.乙银行在 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 B 公司,最终致使 A 公司 无法向 B 公司收取货款。 请问: (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卖方 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 (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 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 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

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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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

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

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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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 甲厂买通了乙门市部的采购员张某,由张某从甲厂买进了价值10万元的劣质货物,在仓库

存放了一年半才被发现。而此时,张某已经另案被捕。门市部向甲厂提出退货或承担削价处理的损失,遭到了甲厂的拒绝。甲厂认为:第一,张某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其采购行为有效;第二,门市部在一年半后才提出此时,已经过了时效。问:甲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张某虽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但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该诉讼还没有过法定诉讼时效。本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为期一年,从权利受侵害人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算起的一年内,所以还没有过诉讼时效。 2、 甲全权委托朋友乙,将一批服装由A市运往B市销售。乙雇用了丙公司的汽车负责运输。

乙、丙出发后不久,乙突患疾病住院。只好将服装委托给司机丙。丙继续运输。与此同时,乙从医院给甲打了个电话,告知此事,甲当即表示不同意,但此时丙已经上路。快到B市时,天降大雨,将服装淋湿。为了减少进一步的损失,丙将服装作了合理的降价处理,损失了7万元。问:本案转委托是否有效?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该转委托有效。虽然一般情况下转委托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紧急情况下不在此限。该损失应由甲

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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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班

经济法老师课件中的案例分析题

1许某为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8月,许某被董事会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主要经营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机械、机电设备等。自2004年11月起,尚在任职期间的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了“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设备机电设备等。两个公司在营业范围上有许多重合之处。许某利用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回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问题]:

?1 、请说明董事对公司的义务。2、 许某的什么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提示

?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即指负责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应有的谨慎,在履行职务时要始终将公司

的利益放在首位。

?2、本案中,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并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业务,造成其所在公司的经营损失。许某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许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