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3号国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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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税总局34号公告
<政策解读> 逐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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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张伟 日期:201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
34号公告),就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等问题进行
了明确。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点体会,笔者就文件内容作逐一解读。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解读: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刚过,税务总局下发了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7个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34号公告是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
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函[2010]79号等综合性企业所得税文件后,又一
个未来将会被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原文: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河北张伟 - 国税总局2015年40号公告学习体会
河北张伟: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国税总局2015
年40号公告学习体会
转载:张伟 2015年6月1日星期一凌晨
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然而夏季来临的绿色,尤其是微风吹来、阳光透过绿树的斑驳光影,让人觉得心旷神怡,张伟最爱初夏时节!吃着西瓜,陪着老人,又低头玩儿手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
张伟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一气呵成,未加雕琢,且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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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
国税12号公告解读《出口退税:细化与新规》
出口退税:细化与新规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解读
作者:王冬生
出口退税是许多纳税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目前关于出口退税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最重要的操作性法规,是《出口货物和劳务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又根据24号公告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也对24号公告的某些规定作了适当修正,这就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12号公告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期税坛结合39号文件和24号公告,就纳税人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给出专业的解读。
一、报关单信息与增值税发票信息需一致
出口报关单是货物出口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货物已纳税的凭证,两张凭证上的有关信息,应保持一致或证明有相关性,否则不得退税,这需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根据12号公告,2013年5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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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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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
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理问题评述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发布,在总局办公厅的官方解读之外,财税江湖各路好手纷纷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见解。公告就是那个公告,见解却是丰富多彩。实务工作者大饱眼福的同时也加深了对公告内容的理解,从中受益。小刀喜欢热闹,有热闹的地方小刀也会捧场。于是,挥舞解税小刀,上前凑一番热闹。 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 【百度百科】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法规】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第五章第二节就以“劳务派遣”为节名就“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劳动法律问题专门做出规定。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以劳务派
国税公告 进料加工贸易管理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
第四条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
国税发201731号
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
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理问题评述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
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理问题评述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发布,在总局办公厅的官方解读之外,财税江湖各路好手纷纷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见解。公告就是那个公告,见解却是丰富多彩。实务工作者大饱眼福的同时也加深了对公告内容的理解,从中受益。小刀喜欢热闹,有热闹的地方小刀也会捧场。于是,挥舞解税小刀,上前凑一番热闹。 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 【百度百科】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法规】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第五章第二节就以“劳务派遣”为节名就“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劳动法律问题专门做出规定。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以劳务派
天津国税公告2012年第1号-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税法——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预缴申报表填报口径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2012版预缴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1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45行“(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含6万元)”内。
(二)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6万元并且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2012版预缴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1行“实际利润总额” 与5%的乘积,填入第4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二、享受减免税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依据其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