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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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工伤认定、报销流程 及注意事项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一、工伤认定范围
二、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及关键点
目 录
三、工伤药费及待遇申报
四、各项待遇明细
五、工伤案例分析
六、公司报销费用流程
七、其他(劳动仲裁所需材料)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第一章:工伤认定范围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一)认定为工伤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 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二)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的五种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中 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1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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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
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
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和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结合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模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范围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参保对象是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经办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简化经办流程和办事手续,方便参保对象;规范经办操作,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法规办理业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业务规划]本规程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集、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计发、待遇支付、欠费核销、基金财务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监督、退休社会化管理服务、网上经办与服务等内容。
第五条[管理
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
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和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结合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模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范围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参保对象是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经办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简化经办流程和办事手续,方便参保对象;规范经办操作,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法规办理业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业务规划]本规程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集、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计发、待遇支付、欠费核销、基金财务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监督、退休社会化管理服务、网上经办与服务等内容。
第五条[管理
南京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工伤保险相关业务规定
退休审批流程图
个人申请 不符合条件 调档审阅、初步预审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通知本人 公示退休条件及本人基本情况 整理档案形成退休审批材料 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 不予审批退休 准予退休、打印退休审批结果 有异议 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有异议 申请行政诉讼 医保中心确认退休,需补交医保费的补交费用
发放退休养老证、养老金存折 通知相关部门,登记台帐编制报表、材料归档 备注:
1、单位公示要一周左右;
2、没有异议后填写《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花名册》与《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定期生活费)审批表》; 3、退休审批要带上以上两个表格与职工个人档案。
4、正常退休,需要提前一个月送档至水西门二楼审核;提退在当月1-15日送档水西门五楼当面审核。
1
办理病退(享受定期生活费)待遇流程图
个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示基本情况 不符合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通知对方 有异义申请复议
工伤保险题库
工伤保险题库
一、填空题
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视同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省公司本部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1996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它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6、《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 条。
7、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1、国务院劳动保障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试行)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5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 6
第一节 参保登记 ............................................................................ 6 第二节 变更登记 ............................................................................ 7 第三节 注销登记 ............................................................................ 7 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 .........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江苏省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经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