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4号文 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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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4号文艰苦边远地区名单(共659个县,市,区)
国办发【2001】14号文艰苦边远地区名单(共659个县,市,区)
一,新疆(85个县,市,区) 一类地区(7个)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
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 二类地区(17个) 克拉玛依市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
昌吉州:奇台县,吉木萨尔县 伊犁州:奎屯市
伊犁州伊犁地区:伊宁市,伊宁县 伊犁州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
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焉耆县,和硕县,博湖县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三类地区(29个) 哈密地区:巴里坤县 昌吉州:木垒县
伊犁州伊犁地区: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察尔县,霍城县,巩留县, 新源县
伊犁州塔城地区:托里县,塔城市,额敏县
伊犁州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福海县,哈巴河县 博尔塔拉州:博乐市,精河县
巴音郭楞州:尉犁县,轮台县,和静县
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阿瓦提县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 四类地区(32个) 哈密地区:伊吾县 伊犁地区:昭苏县
巴音郭楞州:若羌县,且末县
克孜勒苏州:阿合奇县,乌恰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 和田地区:民丰县 阿克苏地区:乌什县
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富
国办发14号文艰苦边远地区名单(共659个县,市,区)
国办发【2001】14号文艰苦边远地区名单(共659个县,市,区)
一,新疆(85个县,市,区) 一类地区(7个)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
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 二类地区(17个) 克拉玛依市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
昌吉州:奇台县,吉木萨尔县 伊犁州:奎屯市
伊犁州伊犁地区:伊宁市,伊宁县 伊犁州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
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焉耆县,和硕县,博湖县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三类地区(29个) 哈密地区:巴里坤县 昌吉州:木垒县
伊犁州伊犁地区: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察尔县,霍城县,巩留县, 新源县
伊犁州塔城地区:托里县,塔城市,额敏县
伊犁州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福海县,哈巴河县 博尔塔拉州:博乐市,精河县
巴音郭楞州:尉犁县,轮台县,和静县
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阿瓦提县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 四类地区(32个) 哈密地区:伊吾县 伊犁地区:昭苏县
巴音郭楞州:若羌县,且末县
克孜勒苏州:阿合奇县,乌恰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 和田地区:民丰县 阿克苏地区:乌什县
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富
《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号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5]1号
《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据反映,近来少数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政策性文件,建立或变相建立职称系列,评定\政策师\、\管理师\等职称。有的部门还要改变现行职称改革工作管理体制,对本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这种情况已引起一些矛盾,使职称改革工作出现混乱,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国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必须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统一管理。深化职称改革的方案、职称系列的调整和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少数地区和部门自行建立或变相建立的职称系列,必须自行纠正。
二、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原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交由人事部承担。人事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及考试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国家规定和统一部署
4.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 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
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通车里程规模迅速扩大、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也存在着债务偿还困 难、养护相对不足等问题,特别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以后,普通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面临新的发展环境。为进一步完 善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通公路发展的重要性
(一)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由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组成,构成了我国公路网的主体,是我国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提供服务最普遍、公益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1999)2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20号
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
90年代以来,为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状况,改善城市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提出建设轨道交通项目。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特别是其设备主要依靠进口,价格昂贵,致使建设造价畸高,地方财力难以承受,制约了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指示精神,国家计委会同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制造业的现状以及部分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城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如下:
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轨道交通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2006-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0年以来,各地区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将国有农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下同)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措施,减轻了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不完善、农场与农村地区税费改革不同步等原因,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很突出。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
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
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
辽政办发26号文
辽政办发〔2006〕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落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保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 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铁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铁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37号之8)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现就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
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慎稳推进改革。
(国办发4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 国办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
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