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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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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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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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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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南阳一银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的巨款,15年来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昨日,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败诉,其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 【事由】

借钱不还 担保人反告银行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1997年5月18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签收。

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

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志刚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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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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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 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共38页)

复赛案例

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滨海市高新区开元大街2233号,法定代表人刘云涛,董事长。

被告: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加州市长安县城开元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9日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沥青摊铺机一台,使用日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工程结束,租金每日4000元,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配备2名操作手。

2011年9月21日21时20分,在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点,李强驾驶的轿车与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给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摊铺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路面施工人员林庆和轿车司机李强死亡,李强驾驶的轿车报废,并导致沥青摊铺机严重损坏。2011年10月9日,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李强承担事故全部

公交司机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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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

我组观点:二审应该维持原判。劳动合同自动顺延3个月,朱师傅可以获得他所要求的7200元经济补偿,但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满足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公交公司是否要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1、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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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仅供参考)

二00八年二月

1

案例1: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

公司法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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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某地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地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某执复议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6月24日本院组织听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8月5曰,某仲裁委员会作出某仲裁字(2008)第453号裁决书,裁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67813.65元、支付利息840295.79元、支付维修金及罚款467000元。因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2012)某执字第160号案件执行,于同年5月16日制作执行通知,同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寄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月28日,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

(综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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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克虏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9)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国克虏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富斌、闫新凤,中化新加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进龙、郑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化新加坡公司向一审法院江苏高院起诉称:2008年4月1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与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中化新加坡公司向德国克虏伯公司购买石油焦25000吨,石油焦的HGI指数应在36至46之间。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严重影响中化新加坡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构成根本违约。中化新加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中化新加坡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因此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2、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货

(综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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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克虏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9)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国克虏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富斌、闫新凤,中化新加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进龙、郑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化新加坡公司向一审法院江苏高院起诉称:2008年4月1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与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中化新加坡公司向德国克虏伯公司购买石油焦25000吨,石油焦的HGI指数应在36至46之间。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严重影响中化新加坡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构成根本违约。中化新加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中化新加坡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因此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2、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