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程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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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程序中的人权
论法律程序中的人权
人权与法论文
法学院行政2班 学号:1413324087
姓名:李庆
论法律程序中的人权
摘要:法律程序总是直接、经常、普遍和敏感地涉及人权,其中有实体性人权与程序性人权之分,两者是目的与手段、源与流、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只有当两者相适应、相佐证时,人权才是完整和现实的。在法律程序中要处理好人权与人权责任、人权与审判干预、人权与惩罚犯罪、人权与行政效率四对矛盾关系;程序规则的设定目的主要是为了权力制约,因而它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措施,应当把人权作为法律程序的一项价值标准,从而在程序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 实体性人权与程序性人权
法律程序中存在着两个层面的人权,即实体性人权与程序性人权。实体性人权与程序性人权有如下关系:首先,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实体性人权是目的,程序性人权是手段,后者服务于前者。前者在法律程序之外就独立存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的分配与运行均以它为目的。程序性人权是为了保证法律程序中的实体性人权得以实现。其次,是源与流的关系。实体性人权是程序性人权之渊源,后者派生于前者,是前者在法律程序中的延伸。没有实体性人权,就不会有相应的程序性人权。古代专制法律中重视君权和神权,忽视人所应有的权利,因而法律程序中就没有诸如回
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位及其确定
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位及其确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地点/开庭地点/合议地点
内容提要: 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含义,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仲裁地点的确定方法。结合我国有关确定仲裁地点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准确地确定仲裁地点对于不断地完善我国现行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意义。
仲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仲裁方式自愿地解决它们之间争议的方法。按照各国仲裁立法与实践,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所涉及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仲裁使用的语文等事项,作出约定。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无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就各种事项作出的约定中,其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是最为重要的约定。英国著名国际贸易法学者施米托夫在其论著中曾经指出:如果合同是两个居住在英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即便只有由“适当仲裁”或“仲裁条款”这两个词组组成的条款,也是有效的,因为可以通过1950年《仲裁法》来弥补漏掉的细节。但是在国际合同中,如果
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位及其确定
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位及其确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地点/开庭地点/合议地点
内容提要: 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含义,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仲裁地点的确定方法。结合我国有关确定仲裁地点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准确地确定仲裁地点对于不断地完善我国现行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意义。
仲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仲裁方式自愿地解决它们之间争议的方法。按照各国仲裁立法与实践,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所涉及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仲裁使用的语文等事项,作出约定。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无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就各种事项作出的约定中,其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是最为重要的约定。英国著名国际贸易法学者施米托夫在其论著中曾经指出:如果合同是两个居住在英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即便只有由“适当仲裁”或“仲裁条款”这两个词组组成的条款,也是有效的,因为可以通过1950年《仲裁法》来弥补漏掉的细节。但是在国际合同中,如果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课程: 法律方法论 指导教师:陈金钊教授
姓名: 2009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扈斌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扈 斌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法律体系,就会存在法律漏洞。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司法者应该运用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本文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内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技术进行探索。
关键词: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的填补 填补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会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与幸福。当事人之所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愿意求救于法律,接受法院的裁决,主要是基于对法官依法审判的信仰。如果法官可以不依法审判,则人民守法的动机将荡然无存,和谐的社会秩序也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公正审判的核心就是法官依法审判,使公民能稳定的遵守法律的预期。
但是,法官若要在一切案件中都能严格依法判决,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现有法律体系必须极端完善,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套用法律即可。显然,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清楚,这样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漏洞的法律体系是不存在的。法律必然存在漏洞。因为,即使再谨慎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对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所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言
程序的意义
细读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在这一章里,季卫东老师对现代程序做了比较简单的定义和比较深入的特征讨论。将现代程序的特征十分详尽地呈现出来。这种方式让原本比较单调的概念变得活泼起来。季卫东老师在本章中给人的感觉是讲了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概念,但是却让我有种耳目一新,座如春风的感觉。
概述
本章关于程序的定义,“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讲,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但是,这显然仅仅是表面上的,形式上的概念。接下来,他深入地讲到程序并非如此简单,程序也不仅仅只是决定过程。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契机,并且保留着客观评价决定过程的可能性。程序同时还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的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后面的四个现代程序的特征就是对这段话的具体展开)。 此外,在这个 “程序法不只是形式法,不只是单纯手段和形式”的论证过程中,季卫东老师——提出程序法和实质法之间存在双向选择的关系(同一程序适用不同的实质问题,同一问题可选不同的程序),在程序合成中,程序在某些情况下有补救效果,由此得出程序不仅仅是形式
浅论法律与习惯
浅论法律与习惯
1111040220 法学1102 王雅芳
习惯,是指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今泛指一地方的风俗、社会习俗、道德传统等,习惯与法律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张文显教授是在“法的历史”—— “法的起源”一节里讨论了法与习惯的关系。在他的思想和文字中,我们始终要从法的本质出发来看,即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来寻找法与习惯的联系与区别。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此之前,人类生活在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那么,不禁发问:在原始社会时期是依靠什么来维持人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呢?历史实践给出的答案是原始习惯。原始社会特定的生活方式——群居决定了共同占有与劳动、平均分配与消费的经济形态,受此限制,原始社会没有政治国家和法律。它的社会秩序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实现的。可以说原始习惯实在原始人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世相袭、代代相依,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而且,在原始社会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高度融合在一起的,因此氏族习惯代表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所以,在当时社会中习惯规范的实施也是极为容易的,主要依靠氏族首领的道德感召力和威望,主要依靠每个人的自觉和
论法律与自由公平的伦理精神
论法律与自由、公平的伦理精神
关键词:法律 法治 自由 哈耶克 摘要:
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人们往往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自由,在人们追求自己理想中的自由的同时, 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对自由涵义的理解不是探求自由的终点,关注如何保持自由才是自由的根本。因此,哈耶克在探讨自由时尤其注重对法治的理解,他相信,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因而将法律称为“自由的科学”。
一、 自由的界定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第一种意义是“否定式的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肯定式的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但是,哈耶克所讲的自由却是原始意义上的自由,是指区别于奴隶的自由人所具有的独立状态。在他看来,自由意味着强制的不存在,这是一种个人的自由,它要求的是其他人以某种方式的不作为。
哈耶克用“强制”来界定自由,这里的“强制”仅指来自人力的强迫,他的自由观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自由在于我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由
论法律诊所教学方法
法律诊所教学方法
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方法研究
董万程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摘要: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新的法学课程和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诊所教学方法的特点在于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教师指导学生直接办理案件,其具体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等多种,应用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时应注意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应进行平等式对话,建立稳定的案件来源,尽力寻求多方司法协调和资金援助。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实践能力
法律诊所是从国外引进时间不长、当前在我国积极推广的一门法学实践课程,也是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了解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分析其教学方法的特点,探究其具体的教学方法和实践中注意的问题,对于提高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水平,增强培养学生法学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方法的产生
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趣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的产生。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民权运动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使人们认识到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性。学生们自发地为生活穷困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他们为涉及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缺乏法
2021年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欧阳光明(2021.03.07)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
姓名:王云磊 学号:10121140229 班级:10级法学二班
引言
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本文最负成名的法学家之一,是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的“旗帜”,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派别。《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长期的论战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成果。
德沃金在评价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时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
一. 法律科学的关键——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1.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法律与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这个问题是哈特在给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所提出的让人们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区别和关联以及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举出了一个例子:一个抢匪命令其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