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21)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21)”相关的资料有哪些?“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21)”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21)”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07)
ICS XX.XXX XXXX XXXXX
DB31 海市地方标准 DB31/ 387—2007 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
(发 布 稿)
2007-06-13发布 2007-09-01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 387—2007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13)上海市环保局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2014年10月10日 10:17 (星期五) 来源: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部门:上海市 > 环保局
收藏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mg/Nm3.小时均值。测定均值。注:a 手工监测时,表中的小时均值为测定均值。b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20mg/m3,生活垃圾焚烧掺烧其他非危险废物时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10mg/m3。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科〔2014〕417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7日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燃料燃烧后废气排放含量国家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次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工业炉窑燃料燃烧后废气排放含量国家标准
目 录
编制说明 ................................................................................................................................ 1 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 1
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 ................................................................................................................. 1
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05-10-11 17:12:1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GB9078-1996
代替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
(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
和GB9078-88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5-2013)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5-2013).pdf
ICS 13.040.40
Z60
备案号: DB11
京市地方标准
北DB11/ 1055—2013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waterproof sheet industry
2013 - 12 - 26发布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 - 01 - 01实施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5-2013).pdf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5-2013).pdf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ICS 13.030
Z 60
DB37
东省地方标准
山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送审稿)
DB37/ -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08)废止,同时代替《山东省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DB37/ -2012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三氧化硫、氯化氢和氟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包括热电联产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
大气污染物排放系数 单位g
1、生活污染源:
包括餐饮、干洗、汽车维修保养和医院。
污染物排放量由下式计算:
E=A×EF×(1-η) 式1
式中:
E——污染物排放量,t。
A——活动水平。对应燃料消耗量或者溶剂使用量。 EF——污染物产生系数,g/kg-燃料或g/kg-产品。
η——污染控制技术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当无去除设施时,η为0。通过调研获得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去除率,若餐饮行业无调研数据,采用85%计算。 2、其他源
其他源为道路扬尘源和建筑扬尘源,污染物排放量由下式计算: ①道路扬尘源
E?EF?L?N?(1?式中:
E——道路扬尘源中颗粒物PM2.5/PM10的总排放量,t/a。 EF——道路扬尘源中PM2.5/PM10的平均排放系数,g/(km?辆)。 L——道路长度,km。通过调研得到。
N——一定时期内车辆在该段道路上的平均车流量,辆/a。通过调研得到。 n——不起尘天数,使用一年中降水量大于0.25mm/d的天数表示,取122天。
②建筑施工扬尘源
E?EF?A?T/12 式3 式中:
DB 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 DB13
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69—2015
代替DB13/ 1461-2011 河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2015 - 02 - 15发布 2015 - 03 - 01实施
DB13/ 2169—2015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 1461-2011。
I
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内河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不大于15 不大于15 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大肠菌群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不大于250个/100
毫升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
以内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距最近陆地4~12
海里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不大于250个/100不大于1000个/100
毫升 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塑料制品 飘浮物
食品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