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 收费 规定 通知 附录
新标准对勘察设计取费的影响
New Standard’s Impact on Reconnaissance and Design Expense
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2005-3-8 12:06:0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doc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
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 收费 规定 通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计价格[2002]10号)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8篇 裁判文书1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
22002(勘察设计费)(计价格〔2002〕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介绍
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
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2]87号 2002年3月19日
各市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省政府同意、鲁政办发[1997]62号文中第四条第(一)款“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标准》([1992]价费字37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30%,在此幅度内可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行确定”的规定及省物价局、建委[1993]鲁价涉字第56号文件及相关附件同时停止执行。
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计价格[2002]10号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 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
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1283号文)
国家计委1283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1999]128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计价格[2002]1980号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6年12月30日)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 标底编制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标底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是在标底编制单位登记的造价员。
不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
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综9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
财 政 部
国家计委 文件
(财综[2001]94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
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