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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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9)2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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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09)24号
【时 效 性】有效 【分 类 号】417011200904 【内容分类】综合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
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
汇发(2009)2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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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09)24号
【时 效 性】有效 【分 类 号】417011200904 【内容分类】综合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
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
保监发〔2009〕81号
保监发〔2009〕81号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会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
1
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案件报告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将本级、本系统内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及时将本机构的保险司法案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由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
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明确界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范围,也即本办法所界定的范围,如下句所述除土地外,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在税法上即应确认收入。从本
临林发〔2009〕58号
临林发?2009?58号
临沧市林业局关于表彰2008年度林业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县(区)林业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市森林公安局:
2008年,我市林业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干部职工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人的富裕度、改善人的居住质量、优化人的创业环境”三大核心指标要求,坚持保护与开发并举、产业与生态良性互动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大改革发展力度,林改、核桃产业、沼气建设等各项林业重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加快了临沧生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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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建设步伐,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创全市林业工作新局面,经市林业局党组研究决定,授予计划财务科等22个单位“2008年度全市林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建蕾等119名同志“2008年度全市林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加倍努力工作,与时俱进、再立新功。希望全市林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工作者为榜样,以只争朝夕的拼搏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全市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为实现天
保监发〔2009〕81号
保监发〔2009〕81号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会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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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案件报告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将本级、本系统内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及时将本机构的保险司法案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由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2009-07-06 来源:国土资源部开发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2009-07-06 来源:国土资源部开发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