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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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川地税发[2006]8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7-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行为税处)报告。
附件:(略)
1、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凭证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皖地税?2006?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
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逐步推行。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手段。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作为今年全省地税系统规范管理年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逐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今年,各级地税部门要对代扣代缴税款总量前50位的单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纳税义务人基本信息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所载信息为基础,不再另行填报?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属于重点纳税人的,其相关涉税信息按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办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川地税发[2006]8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7-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行为税处)报告。
附件:(略)
1、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凭证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
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6]9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地税系统制度建设质量,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 / 4
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
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6]9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地税系统制度建设质量,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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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
陕 西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陕 西 省 财 政 厅文件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地税发 2005 7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
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产局(建设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 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界定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各地具体 — 1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
标准不得突破省上确定的条件。
二、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税发 2005 89号文件的精神,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地税、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税收的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可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服务窗口,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供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
陕 西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陕 西 省 财 政 厅文件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地税发 2005 7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
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产局(建设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 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界定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各地具体 — 1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
标准不得突破省上确定的条件。
二、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税发 2005 89号文件的精神,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地税、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税收的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可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服务窗口,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供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增政策口径解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
(一)
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1、 问:清算单位如何确定?房开企业自行分期的能否分期清算?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清算单位是由发改委(计委)、经发局审批的项目或分期项目,以发改委(计委)、经发局的立项批文为准。
2、问: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二、普通标准住宅与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1、问: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苏地税发[1995]103号、财税[2006]141号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房、落实私改房等。
2、问: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增政策口径解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
(一)
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1、 问:清算单位如何确定?房开企业自行分期的能否分期清算?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清算单位是由发改委(计委)、经发局审批的项目或分期项目,以发改委(计委)、经发局的立项批文为准。
2、问: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二、普通标准住宅与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1、问: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苏地税发[1995]103号、财税[2006]141号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房、落实私改房等。
2、问: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