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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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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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奚小明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高民智的文章为准。

一、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进行了规定。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应当”。一般来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二是半活性,即有具体时按具体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时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三是强制性。本条的应当就是半活性。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具体规定的,不能按原则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法官、法院是否适用这个原则?

1、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权利的进行。当事人滥用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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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车初凝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

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越发明显。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是协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最佳平衡点。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能够对诉讼参与者给予适当规制,更能彰显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车初凝,德州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52 一、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法律理论中的“最高行为准则”,要求我国公民在日常民事行为中要遵循诚实守信,紧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原本属于道德范畴,随后被引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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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 诚信奖励 失信惩罚 民法 帝王原则

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

论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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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

东南大学成教学院 2012030401 智多星

摘 要:从两大法系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出发,论述两者之间在立法起源、立法态度、具体运用、理论研究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再联系我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两大法系对我国立法以及实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上的比较

(一)大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国民法典》 关于诚信地履行契约的规定, 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上第一次表现。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以法典形式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第 1134 条、1135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契约不仅对于契约中所载明的事项发生义务,并且根据契约的性质,对于公平原则、 习惯或法律所赋予此义务的后果发生义务”。

此外,1896 年 《德国民法典》 第242 条1也明确地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确定下来, 并将其作用领域扩大到债之关系中, 从而成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1907 年 《瑞士民法典》 第 2 条2 将诚实信用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 《瑞

论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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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

东南大学成教学院 2012030401 智多星

摘 要:从两大法系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出发,论述两者之间在立法起源、立法态度、具体运用、理论研究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再联系我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两大法系对我国立法以及实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上的比较

(一)大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国民法典》 关于诚信地履行契约的规定, 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上第一次表现。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以法典形式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第 1134 条、1135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契约不仅对于契约中所载明的事项发生义务,并且根据契约的性质,对于公平原则、 习惯或法律所赋予此义务的后果发生义务”。

此外,1896 年 《德国民法典》 第242 条1也明确地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确定下来, 并将其作用领域扩大到债之关系中, 从而成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1907 年 《瑞士民法典》 第 2 条2 将诚实信用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 《瑞

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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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作者:郭三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 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中的全部过程,辩论原则的实施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案件结果公平与公正的重要保证。但是纵观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辩论原则的相关体现可以看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并且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我国的辩论原则仍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提出了关于我国辩论原则的一些新的构想,以便能够最终真正实现这一原则的价值。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 辩论权 当事人 作者简介:郭三龙,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25-02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常常显示出一种被动的地位,人们不喜欢诉讼,讨厌诉讼,认为诉讼只是一种形式起不了实质性的作用,是由审判者一人主宰的,有时还会黑白颠倒,劳财伤命等。直到二十世纪初,新的诉讼制度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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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论文摘要............................................................................................................ 第1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第2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第2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第2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和地位............................................................ 第3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

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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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李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

摘 要 中国《合同法》总则中规定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两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模式,并在分则部分针对特定的有名合同规定了任意解除权。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通过意思自治而约定任意解除权,允许一方或双方无需提出理由即可摆脱先前订立的有约束的承诺,目前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约定任意解除权使得具有强势经济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利用合同自由而任藐视合同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但约定任意解除权从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实现效率价值,使当事人可以以一种便利的方式从难以继续执行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具有积极的意义,此时,滥用任意解除权与约定任意解除权本身应当予以区分。判断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 关键词 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 诚实信用原则 无理由终止

作者简介:李晶,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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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证据交换制度无论是对于强化诉讼公正还是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外该制度司法实践的成功也表明了这一点。我国近段已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创建了该项制度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在效力上也值得怀疑,因而很有必要进行重构。

[关键词]审前准备;举证时效;证据交换

一、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证据交换[1]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一般来说,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强化

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交换证据,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袭击”所带来的恶果,从而强化诉讼公正的实现。“证据袭击”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证据袭击”曾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乐于运用的一项“诉讼技巧”,甚至美其名曰“杀手锏”,但这样的“诉讼技巧”或曰“杀手锏”是有害的,因它无助于案件审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发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所指出的,审判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2].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不允许在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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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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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原文作者:JX周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基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的分析王聪20XX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报

现代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在自由心证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即法官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认证,形成内心判断,当法官的心证达到一定程度时,便形成了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内心确信。至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法官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得到证明,当事人的证明才算成功,这种程度或尺度就是证明标准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正如德国著名学者汉斯·普维庭所言:“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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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为法官自由心证设立了尺度,限制了法官心证的主观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