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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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所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 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环境的完整性、独特性、和谐性。古建筑、古遗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时还应考虑保护文物的景观视线,保证在视觉和空间上不被影响。
第三条 经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对已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或修订,应按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
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所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 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环境的完整性、独特性、和谐性。古建筑、古遗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时还应考虑保护文物的景观视线,保证在视觉和空间上不被影响。
第三条 经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对已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或修订,应按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河南)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办理机构: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受理地址: 郑州市农业路8号
联系人: 何军锋 孙红梅 联系电话: 0371—63852699
办理程序: 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
2、由局文物与考古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3、由局文物与考古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
见,提出初审意见。
4、由局文物与考古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5、由局文物与考古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二十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
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
点、规模、用途。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3、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
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该工程设计
方案是否符合该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意见。
4、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不收取费用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1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2006-08-21
(1988年6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 据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8 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6 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五号〕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古遗址、古墓葬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2006-08-21
(1988年6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 据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8 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6 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五号〕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古遗址、古墓葬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
甘肃省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甘肃省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古遗址(64处)
序号 1 2 3 4 名 称 二十里铺大坪遗址 石岭下遗址 寺咀坪遗址 苏家峡遗址 地 址 兰州市七里河区 天水市武山县 天水市秦安县 天水市秦安县 时 代 新石器时代至青铜时代 新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至青铜时代 新石器时代至青铜时代 旧石器时代 旧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 旧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 宋、明 宋代 宋至清 新石器时代至青铜时代 新石器时代至青铜时代 新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战国、汉代 新石器时代 备 注 5 6 7 8 9 平道地遗址 黑土梁遗址 姜家湾遗址 大塬遗址 洞洞沟遗址 天水市甘谷县 庆阳市镇原县 庆阳市镇原县 庆阳市镇原县 庆阳市华池县 庆阳市华池县 庆阳市宁县 庆阳市宁县 庆阳市环县 庆阳市环县 庆阳市庆城县 10 曹家山遗址 11 雨落坪遗址 12 王家河遗址 13 白马城遗址 14 甜水城遗址 15 庆阳古城遗址 16 大嘴梁遗址 平凉市庄浪县 17 刘堡坪遗址 18 王家高塬遗址 19 吴家沟遗址 平凉市庄浪县 平凉市庄浪县 平凉市庄浪县
昆明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昆明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
1.项目名称:大富春街何氏宅院 地点:五华区
保护单位级别: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以建筑外墙向东、西各外延9米,向南外延6米,向北外延11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向东外延12米,向西外延8米,向南外延13米,向北外延5米为界。
2.项目名称:惠家大院门楼 地点:五华区
保护单位级别: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以门楼外墙向东外延11米,向西外延27米,向南外延20米,向北外延8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向东、西、南、北各外延10米为界。 3.项目名称:昆明自来水厂泵房旧址 地点:五华区
保护单位级别: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以建筑外墙向东、西、南、北各外延6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向东、西、南、北各外延10米为界。 4.项目名称:文明街欧阳氏宅院 地点:五华区
保护单位级别: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以建筑外墙向东、西、南、北各外延6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福春恒商号旧址保护范围向东、北各各外延10米,以欧阳氏宅院保护范围向西外延10米,以马家大院保护范围向南外延10米为界。
5.项目名称:石屏会馆 地点:五华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
附件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
告》规范文本(试行)
1
编号: -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规划对象名称)保护规划 (新编/修编)
立项报告
编制单位: (盖章)
申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2
目 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 1 1. 2. 3. 4. 5. 6. 7. 8.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 4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 见附录一);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