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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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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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工伤认定编号:

职工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根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确认该职工停工留薪期为,自事故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伤职工伤情尚未稳定,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停工留薪期即满,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确认需要继续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签字: 用人单位印章: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执一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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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2006〕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和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我厅制定了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和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2008年《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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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5月30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发〔2008〕46号

公布,自2008年5月

30日起施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4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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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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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规审发[2004]2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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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分类目录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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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

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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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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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

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鄂人社规[201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10.12 【实施日期】201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 》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对《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5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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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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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伤 害 部 位 头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颅骨和面骨骨颅骨穹隆骨折S02.0 折S02 颅底骨折S02.1 鼻骨骨折S02.2 眶底骨折S02.3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牙折断S02.5 下颌骨骨折S02.6 停工留薪期 1个月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3个月 4个月 4个月 4个月 4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6个月 折S02.7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4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颌关节脱位S03.0 韧带脱位、扭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伤S03 牙脱位S03.2 颅神经损伤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S04 动眼神经损伤S04.1 滑车神经损伤S04.2 三叉神经损伤S04.3 展神经损伤S04.4 面神经损伤S04.5 听神经损伤S04.6 副神经损伤S04.7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眼和眶损伤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S05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4个月 4个月 4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1个月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6个月 织脱出或缺失S05.2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