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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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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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经济法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甲、乙、丙3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其中1人为财务负责人。

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应为3—13人,本案为14人。

(2)董事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

(3)董事会无权解除董事职务。

(4)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

(5)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4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以劳务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其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4人拟

法学经济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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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一、红星制革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1989年8月,红星制革厂需要购进生产原料-盐猪皮。作为红星制革厂法定代表人的杜厂长主张从江苏扬州市购货,因为那里的猪皮质量好,价格公道。可厂党委担心杜厂长是扬州籍人,他到扬州购猪皮,是想“肥水留故里”,因此,厂党委决定,到何处购猪皮由厂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1989年9月底,红星制革厂召开厂管理委员会,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杜厂长为代表,主张到扬州市购猪皮;另一种意见主张到宁都食品酿造公司购猪皮。两种意见相持不下。党委书记决定采取表决方法。表决结果,赞成到宁都购猪皮的比赞成到扬州的多,党委书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拍板决定到宁都食品酿造公司购猪皮。

1989年10月,宁都商品酿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到红星制革厂订立盐猪皮购销和同。杜厂长以岳母住院需作手术为托词,末参与签定合同,并把红星制革厂的合同专用章随身带走。结果由红星制革厂党委书记和副厂长与宁都商品酿造公司订立了购销4000张盐猪皮、总价款为10万元的盐猪皮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宁都食品酿造公司一方在合同上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了字;红星制革厂一方因杜厂长不在场,没有盖红星制革厂的单

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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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问:(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案:(1)本案中杨某系票据伪造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

(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都是被伪造人,丁公司是被伪造的出票人,甲公司是被伪造

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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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

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

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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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 甲厂买通了乙门市部的采购员张某,由张某从甲厂买进了价值10万元的劣质货物,在仓库

存放了一年半才被发现。而此时,张某已经另案被捕。门市部向甲厂提出退货或承担削价处理的损失,遭到了甲厂的拒绝。甲厂认为:第一,张某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其采购行为有效;第二,门市部在一年半后才提出此时,已经过了时效。问:甲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张某虽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但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该诉讼还没有过法定诉讼时效。本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为期一年,从权利受侵害人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算起的一年内,所以还没有过诉讼时效。 2、 甲全权委托朋友乙,将一批服装由A市运往B市销售。乙雇用了丙公司的汽车负责运输。

乙、丙出发后不久,乙突患疾病住院。只好将服装委托给司机丙。丙继续运输。与此同时,乙从医院给甲打了个电话,告知此事,甲当即表示不同意,但此时丙已经上路。快到B市时,天降大雨,将服装淋湿。为了减少进一步的损失,丙将服装作了合理的降价处理,损失了7万元。问:本案转委托是否有效?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该转委托有效。虽然一般情况下转委托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紧急情况下不在此限。该损失应由甲

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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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班

经济法老师课件中的案例分析题

1许某为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8月,许某被董事会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主要经营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机械、机电设备等。自2004年11月起,尚在任职期间的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了“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设备机电设备等。两个公司在营业范围上有许多重合之处。许某利用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回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问题]:

?1 、请说明董事对公司的义务。2、 许某的什么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提示

?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即指负责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应有的谨慎,在履行职务时要始终将公司

的利益放在首位。

?2、本案中,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并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业务,造成其所在公司的经营损失。许某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许某

经济法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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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

甲出售一件祖传珍贵艺术品,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乙因要求甲交付该艺术品不得而与甲发生纠纷。

试回答:对于该艺术品,甲、乙、丙分别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 这些权利分别具有哪些特征?

甲对其艺术品享有所有权,转让给丙行使的是处分权; 乙对甲享有债权,因为甲乙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丙对该艺术品享有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通过交付而转移。

导入案例

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两个月后,李某辞职。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试问:此案应当如何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由于印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

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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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男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50万)

2008年11月,李某夫妇之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多保通吉祥卡”保险5份,保险费500元,受益人为李某夫妇。“多保通吉祥卡”保险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事后,李某夫妇之子赴国外工作,当月29日回国。同年12月5日,李某夫妇之子因发热、恶心入住河北省一传染病医院,7日死亡。传染病医院确认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原因为肾综合症出血热,进入低血压休克期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李某夫妇认为,儿子感染的“肾综合症出血热”是由传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实,儿子的死亡属于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李某夫妇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拒绝赔付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解析:

本案涉及格式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存在争议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因为保险合同对于何为“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做明确规定,使

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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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华与吴秀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4万元的钢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首次出资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清。随后,两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出资,并在一幢写字楼里租房4间作为办公场所,同时由王华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成立了××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久,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致使该公司与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欠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的5万元无法归还。于是,金川建筑工程公司在查明明达实业公司设立的实际情况后,要求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本案中,王华与吴秀的首次出资额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3万元的要求。因此, ××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公司(法人)成立条件,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金川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售完抽5%给刘某做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

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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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河南种子案

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

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