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相关的资料有哪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09-05-13 【生效日期】2009-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2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09] 8号
关于对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前,我局在对位于寿光市城市假日广场A2-36号的非法证券期货网点查处过程中发现,该网点与你公司青岛闽江二路证券营业部合作,为其开展证券客户招揽活动,该营业部存在委托不适当人员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及违规非现场开户行为。经查,该非法网点负责人李志国(身份证号码370783198609186730)自2009年上半年起为你公司青岛闽江二路营业部在寿光市招揽证券客户,并在其非法网点办理证券开户业务。客户可在该非法网点签署你公司《开户申请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三方存管协议》等开户文本,并在该网点现场拍照,由李志国将开户
资料邮寄到你公司青岛闽江二路营业部办理开户业务,完成开户后,再由你公司员工将客户股东账户卡等寄回。此外,李志国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或证券经纪人资格。
该营业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09] 8号
关于对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前,我局在对位于寿光市城市假日广场A2-36号的非法证券期货网点查处过程中发现,该网点与你公司青岛闽江二路证券营业部合作,为其开展证券客户招揽活动,该营业部存在委托不适当人员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及违规非现场开户行为。经查,该非法网点负责人李志国(身份证号码370783198609186730)自2009年上半年起为你公司青岛闽江二路营业部在寿光市招揽证券客户,并在其非法网点办理证券开户业务。客户可在该非法网点签署你公司《开户申请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三方存管协议》等开户文本,并在该网点现场拍照,由李志国将开户
资料邮寄到你公司青岛闽江二路营业部办理开户业务,完成开户后,再由你公司员工将客户股东账户卡等寄回。此外,李志国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或证券经纪人资格。
该营业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160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2001〕160号)
各有关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为提高拟公开发行a股的公司以及已上市a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机构部部函[2010]507号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4号——关于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
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
(机构部部函[2010]507号 2010年9月19日)
各证监局:
2009年4月,我部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机构部部函[2009]192号)及《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条件和监管要求。试点情况表明,直投子公司运转总体正常,业务开展比较稳健。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严格落实我会各项监管要
1 / 2
求,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促进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现请各证监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辖区证券公司所设直投子公司纳入日常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机构部部函[2010]507号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4号——关于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
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
(机构部部函[2010]507号 2010年9月19日)
各证监局:
2009年4月,我部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机构部部函[2009]192号)及《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条件和监管要求。试点情况表明,直投子公司运转总体正常,业务开展比较稳健。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严格落实我会各项监管要
1 / 2
求,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促进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现请各证监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辖区证券公司所设直投子公司纳入日常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37号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
(证监发〔2001〕37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上市公司,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公司字[2000]62号 【发布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2000-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0〕6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现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落实全国证券期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总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是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各派出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以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为主要工作形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关于联合举办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关于联合举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培训班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会协[2014]49号
【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02 【实施日期】2014.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联合举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培训
班的通知
(会协〔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和年报审计工作水平,中注协和证监会会计部决定9月下旬联合举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4年9月27日至29日上午。 9月26日报到,9月29日下午返程。 1 / 2
二、培训地点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市环岛南路,云顶隧道靠环岛路出口约2000米处)。 三、参加人员
各证券所主任会计师及1名负责质量或技术的合伙人,各地方注协分管监管工作的秘书长,证监会和中注协相关人员。
主任会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29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18日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
—1—
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