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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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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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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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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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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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

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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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摘要 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有区别,但更有联系,区别是表面上的,而联系则是本质上的。从本质角度看,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都是围绕房产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问题进行的。家事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直接将《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加以引用。就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动而言,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理原则,解决夫妻财产争议问题上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实际上并非像很多人所理解的那样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冲突,错误理解的根源是没有从“内外有别”的角度看问题。 关键词 夫妻财产 赠与 约定 一、问题的提出

房产历来是一般家庭财产的最核心部分,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围绕房产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之一便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对该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在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正是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实务中的同案异判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给出了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说,伴随着司法解释的“一锤定音”,就该问题的探讨和争论理当偃旗息鼓,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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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摘要 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有区别,但更有联系,区别是表面上的,而联系则是本质上的。从本质角度看,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都是围绕房产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问题进行的。家事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直接将《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加以引用。就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动而言,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理原则,解决夫妻财产争议问题上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实际上并非像很多人所理解的那样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冲突,错误理解的根源是没有从“内外有别”的角度看问题。 关键词 夫妻财产 赠与 约定 一、问题的提出

房产历来是一般家庭财产的最核心部分,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围绕房产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之一便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对该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在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正是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实务中的同案异判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给出了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说,伴随着司法解释的“一锤定音”,就该问题的探讨和争论理当偃旗息鼓,而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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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全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围绕落实“五分钟”工程要求,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和调度处置、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巡(特)警、刑警、交警、边防、消防、派出所及其他受领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的警种、部门和接处警人员。 第二章 接警和调度处置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

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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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全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围绕落实“五分钟”工程要求,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和调度处置、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巡(特)警、刑警、交警、边防、消防、派出所及其他受领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的警种、部门和接处警人员。 第二章 接警和调度处置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

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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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接受报警 ................................................ 1

(一)操作规程........................................................... 1 (二)注意事项........................................................... 1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1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

二、出警准备 ................................................ 3

(一)操作规程........................................................... 3 (二)注意事项........................................................... 4 (三)主

公安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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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建设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及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公安信访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公安信访窗口作用,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各级公安机关为方便接待群众来访、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同时又保证内部工作的安全和保密,均应设立与办公室分离、固定的专门接待场所,其规模设置应与本地区的来访群众数量、接待工作任务相适应。

(一)省级公安机关的接待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应分别设置群众来访候谈室、普通接访室、厅(局)领导接访室;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设置来访登记室、专用洗手间、残疾人通道等;

(二)来访量较小的省级公安机关、来访量较大的地级和直辖市中来访量较大的区(县)公安机关的接待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应分别设置群众来访候谈室、普通接访室、厅(局)领导接访室;

1

(三)来访量较小的地级、来访量较大的县级和直辖市中来访量较小的区(县)公安机关的接待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可分别设置候谈室、接访室,两室合一的,应划定不同区域;